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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租房可同城换房 双方不得以租金差价牟利

2014年06月17日 16:52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备受关注的《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置换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已制定完成,今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该《办法》计划本月底正式实施,届时住在我市不同区域的公租房住户可根据各自需求互换住房了。需要注意的是,置换各方不得以收取租金差价等形式牟利。

  定向配租和产业配套公租房不能置换

  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近两年来,随着大批量保障房的推出,我市保障房弃选、弃租和转租、转借等现象时有发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这些问题的出现,既有规划选址、配套等原因,也与管理疏导不到位有关,如因工作就业、孩子读书需就近租房导致转租等。为顺应广大群众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置换需求,该局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内部流转机制,推出公共租赁住房同城置换制度。

  据介绍,公租房置换主要面向由市、区两级政府建设筹集的面向社会家庭(包括单身居民)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而面向单位定向配租和产业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不能参与置换。

  申请置换须符合4项条件

  根据《办法》,申请置换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置换申请人均是在市、区主管部门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提出申请时剩余的租赁合同有效期不少于1年;

  置换申请人在提出置换申请之日前1年内均未根据本办法置换过公共租赁住房,且拟置换的公共租赁住房自原配租单位配租后未进行过置换活动;

  置换申请人拟置换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确定的家庭人口数对应的配租面积标准。

  置换申请人就置换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

  申请家庭应实名上网发布信息

  公租房住户如何申请房屋置换呢?《办法》规定,具有置换公共租赁住房意向的承租人,应当实名登录置换平台网站发布和查询置换需求信息,需求信息包括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情况(剩余租赁合同有效期、现居公共租赁住房地址、户型、租金等),意向置换要求(公共租赁住房区位、面积、户型等)、联系方式等。

  申请置换各方就住房置换及结清相关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应当登录置换平台在线填写《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置换申请表》、办理置换业务预约,并于预约时间内共同持相关材料在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置换窗口提交置换申请。

  《办法》特别规定:在公共租赁住房置换活动中,置换各方均不得以收取租金差价、装修补偿、区位补偿等方式牟取利益,否则一经查实,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收回违规置换各方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将其载入不良记录。

  深圳特区报记者 窦延文

【编辑:马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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