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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旧城改造:贸易公司抢建拿不到补偿

2014年06月26日 10:54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记者昨日从中山市西区办事处了解到,该区的马山片区旧城改造项目认定中山市外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拥有的房屋存在抢建行为,不予对其进行补偿。

  旧改项目还在征收阶段

  西区马山片区旧改项目目前正在办理相关的征收手续,其中,属于征收范围的码头街20号、20号之一、之二、之三房屋为中山市外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外贸公司)所有,土地及房屋性质为工业和工业厂房。

  据相关负责人透露,2013年3月,该区在马山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征求意见时,与外贸公司原法人代表何某已就码头街20号等土地及房屋的征收问题达成了基本共识。然而,2013年11月,码头街20号突然挂出“本楼全面升级改造、黄金旺铺限量招商”的巨幅广告,西区才知道外贸公司的法人代表已更换为陈池添先生,西区认为原有共识就此作废。

  记者了解到,因外贸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中山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向外贸公司发出停工通知。

  数次叫停抢建施工无果

  2014年5月,外贸公司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又搭设外墙脚手架开始施工。2014年6月14日,中山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再次向外贸公司发出停工通知。目前为止,该项目是西区在马山片区旧改中认定的首宗抢建项目。记者了解到,外贸公司已展开了码头街20号、20号之一、之二、之三房屋的招商活动。

  西区方面表态,外贸公司所有的码头街20号、20号之一、之二、之三的房屋性质是厂房,西区依法不认同其改变用途,也不会给予商业补偿;租用码头街20号、20号之一、之二、之三房屋的商户,西区亦不会给予任何补偿。

  西区办事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做出上述决定是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中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广州日报记者 姜永涛

【编辑:马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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