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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适房拿红本要收100万 住建局称符合规定

2014年07月17日 13:50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自2008年至今,深圳首个面向低收入家庭配售的经济适用房桃源村三期已满5年,按合同规定,业主可申请取得住房全部产权。可近日桃源村三期业主却被告知,要拿红本必须缴纳70万—100万元不等的房屋增值收益,这让业主不能接受,他们认为,只拿红本不出售就不应该收增值收益。

  针对业主提出的问题,深圳市住建局表示,补交增值收益符合经适房相关管理规定,并将尽快出台已售经济适用房取得完全产权增值收益缴纳办法。

  业主

  经适房上市转让不该“一刀切”

  记者日前来到桃源村三期调查发现,小区内多处悬挂着写有“还我红本,按合同办事”字样的横幅。根据业主向记者出示的购房合同第16条规定:“签订购房合同满5年的,买方可依据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规定申请取得住房全部产权。住房上市转让的收益分成,按政府届时有关规定执行。转让时,政府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购买。”

  对于合同,众多业主理解认为,只要经适房满5年补交地价即可获得红本,即商品房产权。另外,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转让应该要分别对待,不该“一刀切”。“住房上市转让才需要和政府分成,但我们只需要拿红本,根本没想转让。”业主张先生告诉记者,桃源村三期的业主大多数已经五六十岁,且没有稳定收入,大概90%的人至今未还完房贷,从未想过出售该房屋。

  记者随后查看了相关政策,根据2008年1月18日发布的《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买受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买受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但在2010年6月出台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规定:“年限届满后,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应当缴纳土地收益并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标准缴纳房产增值收益等价款。”但对此规定。业主认为,该条例是在签订合同之后才出台的,应该依照“法不溯及过往”的原则执行。

  另据了解,《深圳共有产权住房试点》方案正试行,如果业主想将房子上市出售,政府要收不低于50%的增值收益,市民可以选择直接支付这一部分费用,将其变为商品房。如果不能支付,也可以将这一部分增值转化为政府产权,即达到共有产权的形式。虽然这个方案还在研究当中,但业主表示,供房供了半辈子后,房子却不是自己的,没法给后代一个交代。

  政策制定方

  业主会否转让无法口头承诺

  参与深圳市保障房相关管理条例制定的深圳住房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霭贫表示,经济适用房年满上市,与政府按照一定比例来分成是国家和地方都明确规定的。“是转让的时候收增值收益,还是办红本的时候收?只是时间问题。而一旦办了红本,就意味着房子是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商品房,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等。从政府管理的角度来看,一旦给了红本,以后在市场上的行为就难以监管了”。

  陈霭贫表示,利用保障房和商品房之间的差价来寻租是全国范围内都存在的现象,拿了红本后会否转让房屋是无法用口头来承诺的,经适房一旦获取商品房产权就已经脱离了保障房监管体系,假如业主把房屋拿去出售,将导致新一轮的社会公平危机,对保障房体系造成很严重的影响。

  “保障房的本质是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居住问题,拥有绿本和红本对居住来说不造成任何影响,真的没打算出售房屋的话,也没必要纠结是否拥有红本。”陈霭贫认为,不转让不抵押和拥有绿本没有区别。

  针对业主提出的没有红本就无法给后代继承的问题,陈霭贫表示:“现行的保障房制度保障的是个人及家庭,并不意味着也要保障子孙后代。”他表示,现行的法律虽然没有明确子女不能继承保障房,但下一步法律是会明确的,子女不属于低保人士是不得继承保障房的。“这一批的保障房或许还有获利的空间,今后的保障房体系将会越来越严谨。”

  此外,陈霭贫也向记者表示,按照深圳市住房保障改革的政策要求,今后的所有保障房都将要封闭运作,不能流向商品房市场。“保障房一旦允许上市,就容易建一批卖一批,在土地资源紧张的情况下,就会出现保障房建设用地难以为继的局面。因此,从政府管理的角度来说,这样的举措是合理的。”

  针对业主提出的办理红本交增值收益有悖合同约定的问题,深圳市住建局对媒体表示,取得完全产权需补交增值收益有法律依据,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中也有约定,因合同发生争议,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目前住建局已起草了《深圳市已售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增值收益缴纳办法》(送审稿),该办法经市政府审定发布后,即可受理符合规定条件的经适房购买人取得完全产权的申请。

  观察人士

  可在上市交易环节设“关卡”

  深圳市党代表、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邹新锋在走访桃源村三期业主,并仔细查阅相关政策条文时发现,在购房合同及2008年和2012年出台的对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中,出现的“全部产权”“完全产权”这两个概念的定义均较为模糊,“全部产权和完全产权是否就是商品房产权呢?那些还完房贷全款拥有绿本的业主是否也是拥有全部产权或者完全产权的呢?”邹新锋认为,这些问题都有必要梳理,并向业主交代清楚。

  观察人士杨先生认为,政府在与业主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应该向业主明确,房子年满5年后需要缴纳增值收益才可办理商品房房产证,在业主都清楚知悉的情况下作出购买选择。他认为,从目前的合同来看,缴纳增值收益方可办理商品房房产证的规定显得有点模糊,难怪现在业主接受不了。杨先生认为,政府要防止业主拿到红本后出售房屋可以有多种监管渠道,比如房屋在国土部门交易过户环节就可以设定关卡,审核该房屋是否具备过户资格。

  “从字面上来看,经适房合同条款是模糊的,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商品房产权只需要缴纳土地差价和相关税费。”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齐岩冰认为,政府不应该把补交上市销售的增值收益作为前置性的约束,而应该在后期销售环节进行监管。

  记者手记

  经适房姓“商”将与保障背道而驰

  桃源村三期业主盼了5年,终于盼到了房屋“转正”之日,可没想到事情进展如此不顺利。

  诚然,从政府监管的角度出发,从获取产权环节就征收一笔增值收益的确可以向社会表明政府完成了对保障房的监管职能,但正如业主和观察人士所言,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方,政府是否可以探讨更为合适的监管方式,而不是以便于监管为由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

  事实上,作为解决住房困难人群居住问题的经适房或安居房,一旦成为商品房就彻底失去保障功能和意义,这与设置保障房的初衷相违背。倘若一批又一批经适房或安居房年届已满,都能以商品房的性质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在土地资源难以为继的情况下,深圳又何以迎接未来涌现的住房困难的人群呢?

  保障房也好,安居房也罢,都应该在特定范围内流通,真正实现商品房和保障房并行的双轨制度。在政策出台时就应明明白白地告知业主,该房源的性质和未来的走向,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考虑是否申购,这是让一个城市的保障体系做得更完善、走得更远的方式。

  南方日报记者 卓泳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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