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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交房面积误差超3% 购房者有权退房

2014年08月06日 10:02 来源:东北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市民投诉:购房合同和产权登记面积不一致,咋办?有关部门权威表态:

  交房面积误差超3% 购房者有权退房

  眼下,正是商品房销售和交房旺季。不少购房者反映,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和当初签订的购房合同面积不一致,应该咋办?8月5日,记者从市房产局了解到,如果商品房交付面积与合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者有权退房。

  面积突增

  开发商称“不交钱不给办房证”

  8月初,96123市民服务热线接到浑南区富民南街与汇泉东路交汇处某小区15号楼居民投诉:该小区于2012年交房入住。原来购房合同上的面积是80.7平方米。最近,开发商要给小区居民办房证,说该居民家房子比购房合同大了4.6平方米,要按照当初合同单价来补交房款,声称“不交钱,肯定不给办房证”。

  对此,该户居民提出质疑,房子入住两年了,开发商一直都没给办房证。现在房子突然间比原来面积超出了5.7%,而且让开发商出示测量的凭证,也无法提供,因此,居民不能接受,拒绝补交房款。

  部门表态

  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

  对于购房者的投诉,浑南区有关部门明确表态,按有关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记者从市房产局了解到,目前商品房买卖实行的是预售制度。因在商品房建设过程中,有的部分需要调整,设计发生改变,所以变更后的实测面积才是最终的房屋面积。如果发生改变,以房产测绘部门最终审核的面积为准。这样,在面积的变更过程中,会产生一个误差值。

  值得注意的是,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出示商品房销售面积审核测绘成果资料。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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