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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二房东”有义务申报租户信息

2014年08月26日 11:32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深圳特区报讯 (记者 李舒瑜)将房子转租,“二房东”也不能只收租金,而负有为非深户籍人员租户作居住登记申报的义务。《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

  此次居住证条例制定的一项重大变革是将为非深户籍人员提供居所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申报义务人。如果房客没有居住证,房东就要每三个月为其申报一次信息,否则将受罚。此前条例“一审稿”规定,房屋承租人又将房屋转租给非深户籍人员,业主或者房屋实际管理人为申报义务人。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认为,不论是一手租赁还是转租,出租人对承租人的情况最为了解,应当承担非深户籍承租人的居住登记申报义务。因此,《草案修改一稿》规定,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自购(建)房屋的,本人为申报义务人;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申报义务人;委托他人作为房屋实际管理人的,房屋实际管理人为申报义务人。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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