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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公园下月起将不得设立私人会所

2014年10月28日 08:48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局、国家文物局《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要求从11月起,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规定指出,住房城乡建设(园林)、文化、公安、民政、商务、税务、工商、旅游、宗教、文物等部门,对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涉及的项目立项、规划建设、消防审批、经营许可、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事项严格审核把关,属于私人会所性质的不予办理。

  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受理举报,对违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坚决防止和纠正侵占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的问题。

  处置

  已设的私人会所区分情况处置

  (一)没有合法手续或者手续不健全的予以关停;

  (二)有合法手续但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予以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

  (三)有合法手续但经营对象、范围、形式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转型或者停业整顿;

  (四)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作为非经营用途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产权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租赁合同到期后收回。

  名词

  历史建筑

  各级各类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以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中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

  公园

  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具有相应设施和管理机构的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游览观赏、休憩健身、文化娱乐、科学普及等活动的公共场所。

  私人会所

  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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