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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下酒楼却反悔 新旧主人打官司

2014年12月22日 14:02 来源:厦门日报 参与互动(0)

  酒楼转让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却没变。新主人做了几年生意,最终将原老板告上法庭,称法律规定营业执照不得转让,当年的那纸《转让协议》无效。几经波折,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该协议有效。

  四年前,阿财(化名)花五十万元把阿和(化名)经营的酒楼和茶馆盘了下来。双方签了个《转让协议》,约定转让范围包括所有装修投资、设施广告和厨房设备。半个月后,阿财又给了阿和一份《承诺书》,说自己“同意不变更原有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姓名和相关证件。”从那时候开始,阿财就是酒楼的实际经营者,阿和也把营业执照交到了阿财手上。

  然而几年过去了,酒楼的生意每况愈下。此时,阿财将阿和告上了法庭,认为当年的《转让协议》无效。《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了营业执照不得转让,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在阿财看来,阿和出让营业执照,就是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情形,协议书因此无效。

  一审法院驳回了阿财的诉讼请求,其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法官认为,《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体现了酒楼的财产与物品转让,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阿财所引用的《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关于营业执照转让的条款,在法律性质上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不能据此认定协议无效。 (记者 谭欣妮 通讯员 王池)

【编辑:陆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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