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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解读:不动产登记条例最大亮点是登记信息共享(2)

2014年12月22日 16:04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现在把查询搞得太严密了,人们利用起来非常困难”

  北京晚报: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结果能在多大程度上公开?

  程啸:查询是个大问题,我们现在把查询搞得太严密了。其实在《物权法》颁布以前是有区分的,就是登记的结果,比如所有权是谁、有没有被查封,任何人只要出示身份证都可以去查的。当然,这个查只能是按照提供的地址来查,不能以人查房。以人查房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手段,通常仅限于纪委、检察院和公安部门在侦查犯罪时使用。而对于原始资料的查询就比较严格了,比如房屋买卖合同、规划许可证等。但《物权法》颁布以后,把查询限得很严,规定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才可以,不再区分登记结果和登记原始资料。这样做其实不太好,意味着即使搞了一个很好的登记系统,但人们要利用起来却非常困难。在我看来,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应该是公开的,否则系统本身的目的和功能就丧失了。

  北京晚报:不动产统一登记过程中,谁来负责审查?具体操作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问题?

  程啸:审查是当前真正值得关注的,但又被很多人忽视的关键环节。像房屋登记、土地登记,长期以来在审查方式上是有很大差别的,登记簿也不一样,在未来统一登记中,如何做到更平衡的审查、登记簿的记载如何相互协调、登记程序如何规范乃至登记人员素质如何提高,这些都很重要,操作起来也必然会有一个磨合期。

  即使条例公布,也不可能马上实施得起来。因为地方上的不动产登记工作还没有真正落实。国家层面虽然成立了不动产登记局,但只是一个宏观的业务指导,具体到区县,到底是应该单独搞一个机构,还是设在国土局下面?如何设计这个机构?原有人员如何安置?这些通常是地方政府来决定的,地方政府要考虑各种因素,甚至主管领导是哪个系统出来的,都有影响。另外,一些地方原来有房地产交易中心,是一个正处级的事业单位,但很多地方的国土部门只是一个科级单位,如何统一协调?这就涉及最现实的问题,如果不解决,登记机构不合在一起,那么再好的登记系统、登记簿也没人来用。等于我们把路修好了但没有车,路修得再好也白搭。

  背景

  “不动产登记”

  酝酿史

  ■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物权法》,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013年3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随后,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2013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国土资源部一个部门承担。

  ■2014年4月,国土资源部宣布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时间表:2014年建立统一登记的基础性制度,2015年推进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过渡,2018年前,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基本形成。

  ■2014年5月,国土资源部正式挂牌成立不动产登记局,承担指导监督全国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职责。

  ■2014年5月,国土资源部通过的立法计划显示,《不动产登记条例》由6月底前出台变为6月底前力争报出送审稿,年内完成立法。

  ■2014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4年11月,中央编办批复同意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国土资源部土地争议调处事务中心)更名为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部法律事务中心),承担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业务、技术等方面支撑工作和国土资源法律事务工作。

  ■2014年12月22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笔:宗媛媛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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