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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不动产统一登记为改革提供法治基础

2014年12月23日 09:04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李克强总理日前签发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35条,要求不动产统一登记做到“四统一”,即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统一。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一项众望所归的制度。此前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对于明确不动产权利的归属和内容,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不动产交易效率,保护善意第三人,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等方面都起着积极作用。只有明确不动产的归属,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才能受到保护。严格来说,此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要解决的并非“登记”问题,而是“统一登记”问题。不动产登记其实早已普遍实行,只是分散于国土、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近10个部门,登记制度五花八门,管理机制各不相同。事实上,2007年《物权法》颁布时已提出“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此后便沉寂多年,直至近年来频繁曝出的“房叔”“房婶”新闻,意外地成为不动产登记条例的一个外部推手。如今,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正式实施,为建立更加健康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基础性的制度保证。

  当然,我们不应忽视在条例落实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一个客观的现实是,多年来各部门已有各自的领域、各自的标准、各自的管理,这些已形成惯例。如何设置作为不动产登记立法核心的登记簿,虽然很大程度上是技术问题,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不动产法律实践的复杂性,各类不动产的法律基础并不统一,因此面临的困难也不小。尤其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土地种类复杂,涉及利益主体较多,各地做法也不统一,这都是制度落实过程中可以预见的问题。事实上,住建部从2010年便开始推进住房信息联网,但在2012年6月如期完成了40个主要城市的联网目标之后,联网的扩围工作却在一定程度上陷入停滞状态,反映出不动产登记本身所存在的阻力。《条例》规定由一个部门全盘指挥,将能破解各自为政下无力推进的局面,但更重要的还是在行动上全面深化改革,坚决打破思想观念的束缚,冲破既得利益的藩篱,让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真正实现突破。

  对于这一制度民众显然赋予了更多的价值期望,比如“反腐”。尽管《条例》明确规定,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也不支持“以人查房”,但同时也承认,可适度挖掘不动产登记的衍生价值,如利用不动产登记制度与反腐败形成“组合拳”,在2017年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依法公开查询。客观来说,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非要解决腐败问题,但是该制度的设置确实从很大程度上震慑一些其身不正的官员,因为这些不动产信息即便不对外公开,也事实上为相关部门所掌握,可谓一览无遗,心理上的阻吓作用是明显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不动产登记制度能促使公职人员廉洁从政、如实申报房产信息,把自己的房产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如果能进一步与其他反腐制度形成“组合拳”,则反腐力度更是倍增,反腐效应更是彰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而实行市场经济的基本前提是产权清晰。只有从立法层面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才能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市场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才有更高保证,下一步改革才有基本的制度前提。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意义正在于此。

【编辑:马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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