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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以资源开发、房地产为名非法集资8亿被判刑

2014年12月29日 13:48 来源:内蒙古日报 参与互动(0)

  宁虹,鄂尔多斯东胜人,女,1977年出生,个体。2011年12月21日,宁虹被鄂尔多斯市东胜警方刑事拘留,后被依法逮捕。据警方消息,2006年至2011年,被告人宁虹虚构购买煤矿、土地、开设银行等事实,以向集资参与人许诺利益、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76名不特定主体非法集资巨额资金。

  事实上,所集资款项,被告人宁虹并未购买煤矿和土地,而是多数用于归还个人借款、为个人购置房产、车辆、奢侈品等,仅一小部分用于投资。因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造成集资参与人被骗受损,经法院审理认定集资诈骗金额为8.297亿元。

  近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宁虹集资诈骗一案进行宣判。被告人宁虹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后退赔集资参与人。

  风险提示:

  1.“金融是双刃剑,既可掩盖危机、引发危机,又可治理危机。”披着金融外衣的非法集资活动也在这种双刃性借口下,蒙骗国人,彰行其道。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收入增加,部分企业转制、重组过程中,给部分职工发放补偿金或买断工龄款,使社会上闲散资金大量增加;而目前社会投资渠道较少,大量资金滞留在群众手中,给这类犯罪活动提供了现实可能性。

  2.无论采取什么形式,犯罪嫌疑人都会把“回报率”定的很高,而且获取的时间很短,超高额的经济收益具有很强的诱惑性。部分群众缺乏法律观念和理性心态,幻想“一夜暴富”;也有少数人明知是投资陷阱,仍抱有侥幸心理,冒险参与;还有的人为了获取优厚“提成”,甘愿充当犯罪嫌疑人的“帮手”,结果害人害己。

  内蒙古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非法集资案例风险提示(八)

【编辑:陆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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