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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经适房被一房二卖 律师巧施计诉讼保全"保住"房子(2) 查看下一页

2015年03月09日 14:20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

  汪女士并非善意取得 买房行为无效

  在孙律师的指导下,靳女士收集了与宋先生交往以来所有的资料。孙律师在此基础上整理出一套完整的证据材料。同时,孙律师注意到,宋先生与汪女士的房屋买卖价格明显低于当时市场价格,而且宋先生与汪女士原本相识。

  庭审中,孙律师主张,靳女士与宋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签订协议时该房屋不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但是在诉讼当时,房屋已经可以上市交易,故房屋买卖协议真实有效。

  而针对汪女士购买涉案房屋的事实,汪女士主张,对于宋先生已经将房屋卖给靳女士的情况并不知情,且支付了购房对价,应属于善意取得。靳女士的损失可以要求宋先生赔偿。

  孙律师郑重指出,宋先生与汪女士之间房屋买卖价格明显偏低,且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宋先生与汪女士早就相识。孙律师认为宋先生与汪女士二人系恶意串通,宋先生与汪女士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应属无效。

  经审理,一审法院采信了孙律师的全部主张,认为汪女士购买房屋的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判决确认宋先生与汪女士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并判决宋先生与汪女士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配合将房屋过户至靳女士名下。汪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二审驳回了汪女士的上诉请求。

  再起波澜 靳女士被诉代位赔偿

  汪女士败诉后,房子终于被转到靳女士名下。不甘心的汪女士又向朝阳法院起诉靳女士,称宋先生与其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判决无效,宋先生须返还她已付购房款20余万元。现在,房屋已经过户至靳女士名下,宋先生有权要求靳女士支付购房款20余万元。宋先生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要求靳女士还款,由汪女士代为索债。经过两审法院,汪女士再次败诉。

  靳女士取得房产证后,就她与宋先生房屋买卖合同善后事宜,再次向朝阳法院起诉,要求宋先生给付违约金。宋先生收到起诉状后,提出了反诉,要求靳女士支付剩余房款。法院经过两审,最终双方债务相抵后,靳女士不但无须再支付剩余房款,宋先生还要支付靳女士违约金6万余元。

  律师说法

  孙晓辉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三个:一是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效力问题;二是汪女士是否是善意取得的问题;三是代位权行使的条件问题。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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