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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仍能申请北京保障房

2015年03月26日 09:14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

通州区马驹桥物流B东地块公租房项目 供图/CFP

  住建委表示,各类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家庭人员数量和结构变化的,应当如实申报。经审核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资格变更,并相应调整配租配售标准;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相应保障资格。

  北京市住建委昨日出台政策,对保障房申请过程中,资格审核中家庭人员架构发生变化的集中情况进行了细化。此举便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市住建委表示,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制度,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从尊重家庭发展变化客观规律,公平合理配置住房保障资源角度出发,结合本市实际,就资格审核中涉及的家庭人员结构变化情况规定了处理方式。

  已配售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家庭人员数量和结构变化,涉及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第一是原申请家庭成员中的未婚子女与他人结婚组建新家庭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参与新家庭的保障性住房申请;原申请家庭成员中夫妻一方离婚后与他人再婚组建新家庭,且原配售的保障性住房产权已经分割完毕,并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参与新家庭的保障性住房申请,并不受离婚原则上满三年的期限限制。

  已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按政策规定减少保障人口的,从原申请家庭中分离出的人员可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其中因离婚而分离出的人员,除与他人再婚组建新家庭申请外,应当遵守离婚原则上满三年的期限要求。

  住建委表示,各类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家庭人员数量和结构变化的,应当如实申报。经审核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资格变更,并相应调整配租配售标准;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相应保障资格。资格变更中从原申请家庭分离出的人员,以及被取消原保障资格的人员,可按届时政策规定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

  住建委表示,一个家庭只能配租或配售一套保障性住房,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再次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的,不予受理。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入住公共租赁住房解决过渡需求的,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记者 范辉)

【编辑:马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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