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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万元买的商铺 为何要交2万多税费

2015年11月12日 10:10 来源:钱江晚报 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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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16年前以优惠价格买进的商铺

  要补交2万多元税费

  近日,家住萧山的郭大伯致电本报96068热线,反映其购置的商铺在办理房产证中,萧山区地税局要求缴纳各项税费共计20271.98元(其中营业税7766.98元、土地增值税3050元、契税9150元,印花税305元)。郭大伯表示不能理解。

  1999年,郭大伯所在的单位——萧山粮油市场需要裁员。

  “为了让我们下岗后能有处谋生,单位把它名下的商铺以一个优惠的价格出售给我们这批下岗工人。”郭大伯回忆道。

  2000年7月,郭大伯正式办理好下岗手续,与另外两名下岗工友以24.5万元的总价购置了单位在萧山商业城东南粮食市场的一间商铺。但一直没有去办理相关的房产证。

  今年10月郭大伯等三人开始办理房产证手续,在萧山区地税局缴纳税款时,萧山区地税局表示,总计需要缴纳2万多元的税费,听到要交纳这么一大笔钱,郭大伯傻眼了。

  萧山区地税局工作人员解释:该套商铺市场评估价为30万元,商铺属于二次出售(即二手房),需要按评估价缴纳营业税、契税等相关税费。

  对此说法,郭大伯认为,原单位属于国有企业,其将商铺出售给下岗员工,怎能算二手房?另外,当初购买商铺只花了24.5万元,为何要按评估后的30万元总价收取税费?

  萧山财政地税局业务科的陈科长解释说,之所以认定为二手房,原因是当初房子造好后,房产证上写着粮油市场这家单位的名字。

  该单位为了弥补下岗员工,将商铺以优惠的价格出售,属于二手房交易。“但税费的大头营业税应由萧山粮油市场缴纳,并非郭大伯所说的,由其三人缴纳。”

  由于这套商铺是以一个优惠价从单位购得,并非按照市场交易价,因而按照规定,须由相关评估机构评估得出的总价征收相关税费。萧山区地税局方面表示,已与粮油市场进行多轮沟通,争取尽快解决。

  律师点评:

  二手房交易中

  营业税当由卖方缴纳

  胡增冬: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出售不动产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缴纳营业税。萧山粮油市场通过开发取得了商铺的产权,被认为是一手商铺交易,此时并不需要交纳营业税;其以优惠的价格将商铺转让,从性质上看,属于商铺的二次买卖,按照相关条例规定,营业税应由出售方,即萧山粮油市场缴纳。

  萧山粮油市场以24.5万元的优惠价格将商铺转卖给员工,但办理房产证时需要缴纳的税费还是要依照商铺原来的市场价进行核定,因此,萧山区地税局按照评估机构核定的30万元为基准征税。

  本报记者 江嘉宜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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