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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一价值过亿土地被一地三卖 一审被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016年05月23日 09:09 来源:央广网 参与互动 

  央广网三亚5月23日消息(记者吴喆华)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一房多卖”的新闻这些年并不鲜见,但“一地多卖”的事儿就少有耳闻了。最近,有听众向中国之声反映,在寸土寸金的旅游名城三亚市,一块价值一个多亿的国有土地共计23.91亩,被先后三次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引发争议。

  不仅如此,同一块土地被卖给了三个买家,而且还曾一度产生了两份法律文书,分别将该地块判决和调解给了不同的买家。记者了解到,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只针对其中两个买家开庭审理,将已经付款的另一买家排除在外。因“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案件已被海南省高院发回重审。

  两宗国有土地,闲置近四年,先后被卖给三个不同买家,当下,关于这块土地的争夺,几方力量仍在博弈。

  先说地,这块地由两宗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组成,共计23.91亩,用途为商住,位于三亚市红沙开发区B-28号地块,紧邻一片海域,目前土地闲置,大部分区域已被杂草覆盖。记者了解到,周边的房价近2万元一平。2012年,该地块评估的价值1.1亿元。

  “一年一年土地价格升值,不能闲置地皮在那里!现在闲置快四年了!每一年要交土地闲置费,几十万,怎么负责任!”说话的人叫张钦,今年63岁,广东茂名人。这块地现在登记在三亚市航运总公司第三公司名下,通过法院审理判决生效后,土地使用权已归张钦所有。

  如果我们用地主和买家ABC来描述事件的人物关系,海南祥荣置业有限公司是第一个买家A。

  张钦说,2012年,经某市领导介绍,这块土地第一次以1.1亿元的价格卖给了吴某,吴某拉来了海南祥荣置业有限公司。

  “我和吴某订合同,他是空手套白狼,不按照(合同)来拨钱,我和你订合同,你又跟祥荣订合同,不告诉我。”张钦说。

  吴某没有接受记者的采访要求。张钦说,由于需要提高项目容积率,土地迟迟没有过户,这份《合作开发合同书》由祥荣公司和航运三公司签订,时间是2011年8月11日。双方还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三亚航运三公司向祥荣公司借款3000万,用于解决合作土地的历史遗留问题,其中2700万已进入张钦名下的公司账户。

  中润联华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成为第二个买家B。在上份合同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一年之后,2012年10月29号,张钦又把同一地块卖给了中润联华。根据双方的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张钦出地,由买家B出钱1000万成立项目公司进行开发,税后利润三七分成,张钦占三。张钦认为,买家B并没有实际出资也没有支付一分钱土地款,而买家B公司法人胡某说,张钦涉嫌诈骗 。

  东北人李某成为最终的买家C。2014年1月9号,地主张钦与李某签订地产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张钦以其实际拥有的两块土地使用权与李某合作开发,该土地卖价1.6亿。李某在2014年1月9号、10号、21号按照协议向张钦转账支付4800万元。李某告诉记者,2014年1月,他曾去土地局查过该地块状态,并没有被查封等异常显示。

  价值一亿多的土地,先后被地主卖给了ABC三个买家,土地还没过户,性质仍是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的情况下,地主已经从A和C买家处入账7500万。那么,这块地究竟应该属于谁?法院又是怎么判的?

  买家A祥荣公司将张钦告上法庭,买家B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2015年3月26号,三亚市中级人民一审判决,同意解除买家A的合同,张钦赔偿买家A2700万元和每月1.5%的高额利息。确认买家B——中润联华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和张钦的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

  已经投入巨资的买家C李某说,他多次申请作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三亚中院并没有理睬。

  李某说:“中润联华(买家B)一分钱没拿,把我蹬出外去了,我一来不行了,这块蛋糕大家分不行了,不让我参加。”

  李某向海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10月15号,《海南仲裁委员会调解书》认为,李某与张钦达成调解协议,继续履行原合同。也就是说,当时同一土地产生了两份生效的法律文书,一份把地判给了B,一份把地调解给了C。李某的代理律师说,2015年出了一个仲裁书,后来调解了,继续履行合同,一块地就有两份生效的法律文书了。

  张钦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高院上诉,2015年12月23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案件被发回三亚中院重审。三亚中院有关负责人以案件仍在审理当中,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注意到,一审的判决书给原被告的时间并不相同,前后差了三个月。记者以北京某公司身份咨询该案一审钟法官,她表示,法院收到了内部函件,高院提到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指的是一审时遗漏了买家C李某。

  钟法官表示,案子重审,是因为遗漏了当事人,应该追加一个当事人的。

  地主张钦对三亚中院的一审判决提出诸多质疑,认为法院存在明显超标的查封;拒绝买家C参加诉讼;三亚中院送达给原被告的判决书日期不同等瑕疵,并向三亚市政法委上访。三亚市政法委副书记王晓兵表示,已经收到上访材料,并转给了三亚中院,当时相关的法官也来做了说明,未承认存在问题,但案件最终被高院驳回。

  王晓兵表示,到高院以后,发回重审,说明这个案子判决还有一定问题。这次发回重审,就要慎重一点了,如果再不认真,再出现瑕疵,就说不过去了。

  关于判决书送给被告张钦的落款时间是2015年3月26号,给原告落款时间为2014年12月26号。王晓兵说,这可能是笔误或瑕疵,关键是一块土地只能能履行一份合同,案件目前需要等待法院的判决。

  王晓兵认为,法院这边关键是(买家B)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说合同有效,李某这边就无效;如果合同无效,张钦就可以和李某继续合作。

【编辑: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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