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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公布 华侨可依法被聘为国家工作人员

2016年08月10日 19:3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社福州8月10日电 (龙敏)为了保护华侨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侨乡福建立法保护华侨权益。10日上午,福建官方对外发布《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简称“条例”)。

  近年来,海内外侨情发生了深刻变化,越来越多的侨胞来侨乡福建工作、学习和生活,但由于有关华侨权益保护立法不够系统,部分规定滞后,侨界加强立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呼声日益高涨。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朱清此前表示,《条例》的制定将进一步加强华侨权益保护,凝聚侨心侨力,涵养侨务资源,提升福建省侨务工作法治化水平。

  该《条例》通过立法关注和解决华侨普遍关注的政治权益、出入境权益及身份认定、投资权益、捐赠权益、华侨文化保护、回国创业等方面问题。

  《条例》指出,本条例所称华侨是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条例》第十一条强调,华侨可以凭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住宿登记、商事登记、婚姻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事务,其护照具有与居民身份证同等的身份证明效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认可。

  梳理该《条例》,设立华侨权益保障协调工作机制尤为引人注目。据规定,省、设区的市和侨务重点县(市、区)应当建立华侨权益保障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针对备受关注的华侨就业热点问题,该《条例》第十八条指出,华侨可以依法被录用或者聘任(用)为国家工作人员。华侨在本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以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或者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境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和成果可以作为评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参考依据。

  据介绍,《条例》是在7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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