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华商捉贼反被控的思考:时过境迁 刑法需修改——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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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华商捉贼反被控的思考:时过境迁 刑法需修改
2009年11月14日 14:2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11月14日电 加拿大《星星生活》当地时间14日发表文章,针对发生在多伦多中区华埠的金牛城超市老板陈旺捉贼反被控罪一案,文章认为,检方撤销其中两项离谱罪名可预示案件前景可观。然而,对于另两项罪名是否有必要继续施行,文中强调由于今昔社会环境变迁,原有的不合理的刑法规定应该也随之作出修改。

  文章摘录如下:

  陈旺案的预审结果,检方撤消了对他的4项控罪中2项比较离谱的罪名,也就是绑架和暗藏武器罪。虽然由于公众和社区反应强烈,陈旺和他的律师等人本来期望检方可以撤诉所有罪名,因此对目前的结果仍有些失望。不过,也还是多亏社会的支持,这2项严重罪名才得以撤除,从而为明年6月的官司,奠定了一个合理的基础。展望前景,应可审慎乐观。

  对于这个发生在华人社区内、之后引起全社会关注的个案,可以引起思考的地方不少。首先是警方对这个案子的严厉,甚至达到了戏剧性的程度。回想那一日,陈旺和他的员工捉到偷盗嫌疑犯、将其捆绑起来等待警察到来之时,即便没有邀功之心、至少也感到松了口气、有为民除害之慨。却不料姗姗而来的警员们,施展手脚,捉的不是嫌疑犯,反而是捉贼人。

  笔者之所以认为绑架和暗藏武器2项罪名离谱,无非出自常识。虽然不是非法律专业人士,但也知道所谓绑架,应该有图谋、赎金之类。像这样捉贼之举,就是从形式而论,离绑架之说也还是相差甚远;而所谓暗藏武器,则指的是超市老板和员工开箱时所用的小片刀,把这叫做暗藏武器,更是牵强得厉害。警方之所以向陈旺等落下如许严重的罪名,浅表原因,可能是看到嫌疑犯龟缩在汽车之内貌似悲惨,义愤填膺,反应过头,但深层次的原因,则也许需要本社区人等细思了。

  这2项罪名撤销,说得积极一点,至少说明加拿大仍是一个讲道理的地方。然而,就是讲理的地方,首先也需要把道理表述出来。记得案件初发、社区鼎沸之时,警方高层也曾经发话,认为罪名合适,无修改甚至撤销的必要。但之后华人社区的受害人权益行动委员会宣告成立,这个委员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征集支持签名,将陈旺案的冤屈之处,诉诸社会,引起了普遍的关注。

  现在,人们关注的是剩下的2项罪名了。这2项罪名之所以没有撤销,应是这2项罪名似乎多少有些法律依据。根据加拿大刑法的有关条款,小偷在商店内行窃时,商店业主和员工是可以捉贼的;但如果行窃已毕,那么店主或员工就不可自行捉人,而需要由警察代劳。在本案中,由于疑犯偷盗在先,陈旺等追捕在后,因此超出了法律的范围。

  这项法律是否应予修改?笔者认为应该修改。理由是,往昔刑法制定时,天下太平盗贼不生,而警力充沛,随叫随到,延误少少。因此小偷犯案之后,商店人员一旦事后察觉,只需要报警,不必亲自动手,坐等警察到场可矣。但是,如今事过境迁,世道不景人心叵测,而警力不逮,如果仍实行这种对小偷优待和宽松的法律,则超市商铺的私人财产不保。小贼们的人格固需保证,良民的尊严也不容践踏。否则的话,对良民严而对小贼宽,岂不是鼓励劳动人民纷纷落草吗。(余若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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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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