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在乡复员军人住院费自负部分报销60%——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健康新闻
    哈尔滨在乡复员军人住院费自负部分报销60%
2009年12月17日 10:15 来源:黑龙江晨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为切实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方面存在的困难,16日,哈尔滨市政府正式下发《哈尔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并于今日开始实施。《办法》规定,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患病住院费的个人自负部分由原来的统一申请报销40%,调整为七至十级在乡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报销6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退役人员报销40%。

  《办法》中规定的重点优抚对象为具有哈市当地户籍且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七至十级在乡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核退役人员。《办法》明确,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统筹标准参照当地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执行。城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城镇七至十级在乡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享受住院医疗统筹待遇。个人参保费用应在医疗保障补助资金专用账户中予以报销。

  此外,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患病住院,继续按哈民政发[2008]57号文件规定,其中“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报销后,可再申请报销40%,”调整为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报销后,再由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个人自负部分七至十级在乡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报销6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退役人员报销40%。同时对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发给定点医院门诊医疗和购药救助证,优抚对象可以持证到定点医院门诊看病和购药,直至医疗补助金用完为止。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院门诊购药救助金,县(市)按每人每季100元,区(呼兰、阿城区除外)每人每季200元,带病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按每人每季70元标准。(王瑞)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