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将把“药事服务费”纳入医保范围——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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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将把“药事服务费”纳入医保范围
2009年12月24日 13:45 来源:南京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昨天(23日),(江苏)省物价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根据《意见》,我省将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收取“药事服务费”,以减轻百姓医药费用负担。

  “药事服务费”,即患者享受医生诊断和药品调剂等服务所交的费用。不少市民担心,收取“药事服务费”,会不会导致看病费用非但没降,还要再多掏一笔钱?

  省物价局收费处处长华文解释说,今后,基层医疗机构将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现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老百姓在药品上的支出,相对从前肯定是大大降低。而参保人员就医的“药事服务费”,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处长张自岭也表示,“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后,不仅不会增加患者负担,还会让患者得到更多实惠。至于“药事服务费”按照何种标准收取、何时开始收取,有关具体执行方案目前还在研究中。

  记者从会上还获悉,我省将把建立医药费用控制考评制度,作为监管重点内容之一。明确探索建立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人均门诊费用、人均住院费用、特需医疗服务比例、单病种数量、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比例等指标考评体系,合理控制医药费用的增长。

  此外,在以医疗服务项目为基础制定价格的同时,我省将积极推进按病种、服务单元等为计价单位的定价方式改革。城市社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便民个性化服务,可以按照服务时间、服务次数或服务人数等方式制定价格。(肖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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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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