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患乳腺癌女子乳腺被切 4年后确认误诊索赔16万——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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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患乳腺癌女子乳腺被切 4年后确认误诊索赔16万
2009年02月24日 15:37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柳州一位女市民因身体不适,到当地某医院就诊。医院怀疑其双乳腺有癌变,予以手术切除。不料4年后,这位女市民经过多次检查,最终被确认并未患上乳腺癌。历经多年的身体、精神折磨,该女市民最终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近日,柳州市中级法院对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医院诊疗行为有过失,应赔偿女市民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6.2万余元。

  患者生病 被切双乳腺

  柳州市民林女士是柳州一家企业的退休职工,今年49岁。1998年3月,林女士因为身体不适,到辖区内的一家三甲医院看病,被诊断为双乳腺小叶增生。随后的两年多时间,林女士一直因此疾病,多次到医院门诊就诊。2000年9月,林女士又因双乳胀痛、压痛而再次到医院门诊看病,当时医生得出的诊断为:双乳腺增生症,恶变,建议手术治疗。当然,医生还对林的病情留着疑问,在病历“恶变”字样旁边,打了个问号。

  林女士却因为医院的诊断而心慌,同年10月8日住进这家医院治疗。入院当天,医院方面还是认为林的双乳腺有包块,但其性质待检查,以确定究竟是属于乳腺小叶组织增生,还是乳腺纤维瘤。与此同时,治疗医生的观点也有两种,一名梁姓医师的确定诊断为:双侧乳腺小叶增生症;另一名韦姓医师则提出,依据患者病史及身体检查,乳腺小叶组织增生的可能性比较大,“但不排除其他病变,最后确诊有待手术后病理诊断”。

  然而,即使在医生对林女士的病情存在疑问的前提下,医院还是在2000年10月13日,手术切除林女士的双乳腺。此后,林女士陷入无尽的痛苦之中:从出院后一直到2004年,她先后10余次到医院看病,原因都是觉得胸部疼痛难以忍受;最终,林的双乳皱缩,除了身体的病痛外,随之而来的是精神上的煎熬。

  两份鉴定 两种结论

  2004年12月,林女士又一次到接受手术的医院进行细胞学检验,这一次的诊断结果让她大吃一惊:乳腺细胞刮片上根本没有发现癌细胞。

  2007年4月,林女士又向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提出申请,要求鉴定医院在诊疗她的双乳小叶增生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或过错。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得出结论,认为某医院在林女士住院期间,手术前未做相关检查以确诊双乳有无癌变,即施行双乳腺切除,违反医疗程序、医疗原则,存在完全过错,致使林女士构成7级伤残。于是,林女士便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经济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医院申请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柳州市医学会最终认定,医院的行为并不构成医疗事故。两份不同的鉴定,两种不同的结论,法院该如何裁决呢?

  法院裁决:医院有过失,应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被告医院的两名医师得出两种诊断结果,属于对林女士病情诊断不明确;其次,被告医院在没有对林的病情进行病理检查确定是否恶变时,即施行乳腺切除手术,违反医学治疗原则,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第三,被告在手术同意书上写的是病情是“双侧乳腺病”,乳腺病是中年妇女的常见病,但为何要进行手术治疗,医院没有对林女士及亲属尽到告知和知情同意义务。

  法院还指出,被告医院是在怀疑林女士的乳腺有恶变情况采取治疗手段,但却未对后者的乳腺进行病理检查确定为恶性,即进行双乳腺切除手术,这一行为违反医疗程序和医疗原则,对林的身体造成伤害,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柳州市医学会的鉴定虽然认为此事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确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而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

  由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林女士的损失。医院不服,提出上诉,日前,柳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杨建林 柳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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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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