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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要“亮化美”不要“亮瞎眼”

2013年10月23日 08:54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最近,不少市民向本报反映,福州街头的大型LED广告屏,近来越装越多,越装越亮,甚至到了晚上,亮度依旧不减,把路过的行人、车主,以及周边居民炫得难受。(10月22日《海峡都市报》)

  按照眼科专家的说法,人通常能够适应的光照度一般在100—400勒克斯(照度单位),夜晚光照度还应该更低,否则会造成眩光反应,影响眼睛分辨力,诱发交通事故等隐患。记者对福州几大主要路口大型LED广告屏测试显示,最亮的LED广告屏光照度达500勒克斯,足见的确“超标”了。

  记得若干年前,不少地方大搞“亮化工程”,给沿街单位下指标、定任务,以追求城市夜景美观。因此还遭来诸如“加重负担”、“劳民伤财”等吐槽和抱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夜商业越来越繁荣,夜生活越来越丰富,以及照明科技的日新月异,不用说城市,就连一些乡村都越来越亮了。也不再是被动亮,主动亮的色彩越来越浓了。

  从过去被动亮到如今主动亮,从曾经的星星点点到现在的夜火通明,无疑见证了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但凡事都得有过度,亮度同样不例外,否则,不但会显得刺眼,影响市民的舒适感,而且还可能影响到夜间居民休息和车辆出行安全。市民从希望夜市不再黯淡到反感亮得扎眼,也说明对亮化质量要求越来越高,追求适时、适度、适应。

  要“亮化美”,不要“亮瞎眼”。作为商家或相关单位在“炫亮”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市民的感受,尽可能不妨碍他人生活或公共利益;相关职能部门更应该与时俱进,制订标准、加强规范、严格监管、依法治理,避免“光污染”给我们的幸福生活带来负面影响。(范子军)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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