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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对小微创业还可以更友好

2013年10月28日 11:03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应该成为全面降低企业创业成本的号角。其他阻碍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的环节,也应该进行配套改革。

  10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做出五项部署: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等限制;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

  过去的公司登记和管理制度,与政策面鼓励的社会创新、自主创业存在一定程度的背离,在事实上成了小微市场主体发育和成长的一道门槛。为了规避登记制度的限制,衍生出不少变相注册登记的办法,形成了注册登记的商业链条。企业年检也因为不够规范统一,让不少企业不堪重负,甚至在一些地方成为部门利益、个人利益的某种寻租通道。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不仅对激活社会资本、促进小微企业成长、带动就业意义重大,而且对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具有直接推动作用。降低制度成本,才能最大限度激发出社会生产力。

  现实来看,降低制度成本在政策方面上明确易,在实际操作中落地难。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既意味着市场准入条件的普遍放宽,也意味着工商等政府管理部门监管权的收缩。如果缺乏大局意识,那么旧的相关管理法规制度,就有可能成为迟滞改革的盾牌。因此,《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也应及时提上人大议程。

  此外,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属于政府管理部门事先监管的优化。如果政府管理部门不能迅速探索出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的新模式,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不具备市场实体资质的投机行为就可能陡然增加,市场秩序的风险水平就会上升。因此,政府管理部门既需要尽早建立起有效的市场信息甄别体系,还需要加快企业诚信档案的全面建设。

  在建设过程中,政府管理部门还必须建立起与企业利益之间的隔离带,胜任中立的市场仲裁者之职。这也就意味着,政府管理部门职能需要进一步改革。

  还要看到,就激发社会创新活力这一终极目标而言,仅仅是对企业注册登记这一个环节改革是不够的。事实上,企业注册登记的高成本只是企业“痛苦指数”的一部分,更多企业发展负担,是因小微企业在信贷方面的天然弱势,同样不够规范的政府性收费项目,不合理的“过头税”征收,以及多头管理。有调查表明,许多小微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3年,应该说与整体创业环境远未优化有关。

  因此,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应该成为全面降低企业创业成本的号角。其他阻碍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的环节,也应该进行配套改革。小微企业的壮大,需要建立在整体制度环境的友好基础上。如此,创新才有可能成为社会的主流价值取向,扩大社会投资,巩固经济发展态势,提高就业率等改革红利才能充分释放。(徐立凡)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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