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啃老族"离婚房产争议多 父母出资购房是否共同财产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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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啃老族"离婚房产争议多 父母出资购房是否共同财产
2009年03月24日 14:19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现在房价居高不下,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往往都是先成家后立业,由于他们在买房时面临资金困难,只好依赖父母资助购买房屋。但是,记者从北京市各级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中发现,很多“啃老族”在离婚时的争议都集中在父母出资所购房屋,是否属共同财产。今天上午,延庆法院也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贾女士和胡先生1993年结婚。为了解决住房问题,双方在延庆县大浮沱村购买了一处房屋,其中包括北房五间、东房简易棚一间、西房简易棚三间及其他附属设施。2005年12月两人协议离婚,双方就孩子的抚养、部分共同财产如何分割达成了协议。在协议书上“婚前财产的处理”一栏标明无婚前财产。两人离婚后,孩子一直随胡先生生活,胡先生对房屋进行了部分装修。但是,贾女士在年初诉至延庆法院,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诉讼中,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涉诉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42000余元。

  对于这套房子,胡先生认为不属共同财产。因为双方刚结婚时住在胡先生父母的房屋内,后来卖掉胡先生父母的房子,才买的现有房屋,买房的钱实际上是胡先生父母出的。因此,胡先生不同意分割房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延庆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按照法律规定,对不宜分割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者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一半价值的补偿,同时考虑胡先生离婚后对房屋进行了部分修缮。据此,法院判决房屋及院内地上物归胡先生所有,胡先生给付前妻两万余元。

  法官介绍说,目前“啃老族”离婚时对房屋的争议主要有五种情况,一种是父母在为子女购房时,将产权人登记在自己名下,房子给子女居住,但是在房屋贷款的归还上有争议;二是房屋为婚前购置,父母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三是婚后购置,但未明确表示赠与给夫妻双方,这也是争议最多的一点;四是,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这种情况下父母一般无权收回已出资房款。此外,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男方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女方名下,丰台法院就审理过这样的案件,可以说“啃老族”给父母惹的麻烦真不小。(记者杨昌平)

【编辑:张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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