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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民生政策性腐败案频发 遏制亟待扎紧制度笼子

2016年12月26日 01:36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参与互动 

  当前,涉民生政策性腐败牵出的个案越来越多,数额越来越大,涉案官员的级别也越来越高,引起广泛关注。权威人士建议,在完善政策、制度的基础上,应强化对惠民项目主抓人员的监管,扎紧制度笼子。为防止惠民项目出现敛财窝案、串案,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机制,让公众或社会中介组织全程参与进来。

  从目前各地案发情况看,涉民生政策性腐败正凸显新的特性。

  首先,具有依附性。涉民生政策性腐败以特定的政策为依附,腐败根源来自于政策的授权,既依靠于权力,更依附于政策。中国法学会会员孙长江表示,依附于政策,钻政策的空子,这是一些官员和不法商人利用政策敛财的基本手段。

  其次,伪装性强。权钱交易是摆不上台面的,但涉民生政策性腐败可以冠冕堂皇地假公济私,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用政策规定的合法程序来掩盖非法谋利的行为。其表面上按程序依法行政,私下的勾结或交易外人根本看不到,也难以发现。

  “‘伪装性’是涉民生政策性腐败最大的特征,可以称为‘摆上台面的腐败’。”辽宁省委党校教授周维强说,由于政策赋予了执行者自由裁量的空间,所以这些涉嫌腐败的决策表面上都是合法合规的,在程序上和规则上都没有瑕疵。

  最后,具有勾结性、合谋性。在大量惠民腐败案件中,单独犯罪的很少,没有“合作”对象的配合很难完成。这种“合作”就是内勾外结,将内部政策执行者用利益绑架起来,再通过一些外部人员进行“穿针引线”。大肆吞并和私分国有财物,最后进行利益分配。

  受访的专家学者称,相比一般腐败,涉民生政策性腐败的合谋性更强,政策的执行者和受益者之间心照不宣,深度腐败。

  曾多次参与查办涉民生腐败大案的检察官透露,一些涉民生重点项目大多在相对封闭的空间运行,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一线参与项目承揽、资金管理、设备采购的官员权力过大。另外,在专项资金申报、支付等环节,相关管理规定过于宽泛,项目申报条件、审批、拨付程序以及资金使用的监管途径、方法、责任主体、追究机制等规定均不够明确。

  专业人士认为,部分不法企业及私营业主打着为惠民工程、为家乡作贡献的幌子,实则看到惠民专项资金管理、发放的漏洞,于是通过行贿打通各个关口,套取专项资金。久而久之,双方形成了稳定的利益输送关系,大批干部也由此被拉下水。

  “最重要的原因是对权力缺少有效约束,对决策人缺少监督,掌握权力者就会用手中的权力换取金钱。”周维强说。

  侯小丰、孙长江、王雅等表示,涉民生政策性腐败案件高发的教训在于,应强化对项目主抓人员的监管,扎紧制度笼子。“只要畅通群众举报渠道,严查主管部门渎职,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就可以有效减少参与企业和监管者形成利益共同体的可能性。”侯小丰还建议,为防止惠民专项工程出现窝案串案、确保公平正义,建议引入第三方机制,让公众或社会中介组织全程参与进来。同时,建立定期抽查制度,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定期随机抽查、审计。

  专家学者提醒,涉民生政策在出台前,大多是在行政体制的内部封闭运行,在这个过程中立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相对欠缺,政策出台后转化为具体的项目和资金,成了腐败分子争夺的资源。因此执行政策的部门和人员,权利与责任应该对等挂钩,对于利用惠民政策以权谋私等行为,则要在制度设计上增加预防、惩戒性措施,此间法律法规的完善是遏制涉民生政策性腐败的关键一环。

  “具体来说,一项政策从制定到执行,离不开监管体系的建立,其中监察、审计以及检察机关等发挥各自职能十分必要,能够形成合力最好。”周维强说。他还建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需要调整完善,都可以考虑用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界意见。如有必要,人大机关可以要求政策实施机构定期提交专项报告,接受审查和监督。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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