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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之名义,肃清不良之风气

2018年10月04日 09:5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随着网络时代的快速发展,其在为人们带来精神娱乐的同时,也潜藏着巨大的文化危机。而民族精神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加以大力宣传和倡导的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1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颁布的目的就在于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主义精神,崇尚捍卫英雄烈士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然而,近年来,大量不良运营商家为博公众眼球,通过网络、书刊等媒体歪曲历史特别是近现代历史,丑化、诋毁、贬损、质疑英雄烈士,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起社会各界愤慨谴责。

  近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在叶挺将军家属起诉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侵权一案中,判决被告摩摩公司公开道歉,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以来,由英烈家属为原告起诉侵权者的第一案,这一判决充分昭示了国家惩治侵犯英烈名誉行为以及清除社会不良思想的坚强决心。关于此案,其中具有突破性和探索性意义的就是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比以往非以营利为目的的名誉侵权案件标准的显著增长。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监护权、隐私及其他人格利益等精神性人格权利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具体计算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侵犯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标准,并且由审判人员按照《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六种因素综合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纵观各省市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原则上应掌握在500元至50000元的幅度内。在本案中,对烈士英雄名誉权损害的精神赔偿突破了以往精神损害赔偿的最大限制,这不仅仅有利于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力弘扬民族精神的号召,同时也有利于肃清网络环境的不正之风。西安摩摩公司作为以吸引大量网络用户的关注为目的,其制作的视频在网络上大量传播,对社会产生了十分恶劣的影响,网络的力量可想而知。纵观全案,我们会看出在网络环境中出现如此大力消费烈士的行为,是对民族精神的亵渎以及对社会公众价值判断的蔑视。此案判决的焦点在于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应当依据具体案件情形予以判断。《民法总则》第179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法院可以依据具体案情的不同,判决加害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其中赔偿损失就包括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因此叶挺案中对被侵权人进行精神损失赔偿是合法有据的。

  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影响较大的网络平台上发布并传播恶性视频,引发了众多新闻媒体的报道,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及网民的评论,既是对烈士名誉的巨大毁损,也是对烈士亲属和社会公众的精神信仰和价值秩序的极大伤害。“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按照《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只能给予在判案过程中的衡量标准,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还是很大,再加上此案不同于普通的侵权案件,它涉及的因素较多也较为复杂,如果简单的依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为依据,进行最后的定案,势必没有将特殊性考虑其中,无法体现出英雄烈士的精神对社会公众的影响以及对社会秩序构建的重要性,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颁布也意味着此案必须适用特殊法突出特殊性。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在叶挺案判决中对精神抚慰金作出的较之以往数额的增长,是法官合理把握自由裁量权的表现,10万元不仅仅是对叶挺名誉权的赔偿以及对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惩戒,更多的是对英雄人物以及正确价值观的弘扬,维护了公众的内心意志的追求,同时也彰显了法律的能动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本案之所以能得到广大社会公众的认同,正是因为它运用法律这一工具将公平性、合法性、合理性、震慑性、权威性等融为一体,使社会公众内心的秩序得到了平衡,同时也在积极倡导正确英雄观、民族观和历史观,运用法律的力量,从个案的角度出发,震慑恶性言论的滋生,宣扬了正确的价值追求,满足了社会公众的需求,为目前我国社会发展提供了正确的引导路径。(义海忠 李思思)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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