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如何设立的?(2)

参与互动(0)国家主席的地位和角色
根据《王汉斌访谈录》,对于国家军事制度,最终确定的宪法修正案与草案(讨论稿)有很大不同,那么最初对军队地位是如何考虑的?
军事制度作为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在1982年宪法中予以体现,是当时国际国内关注的敏感问题,也是参与宪法起草的同志和社会各界广泛争论的问题。经过长时间的讨论和酝酿,并由党中央最后决策,宪法终于以“中央军事委员会”一节较全面和科学地规定了国家的军事制度。这一规定是我们党和军队以及全体人民在总结建国以来军队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正确选择。
在起草宪法草案初稿和讨论稿时,各方面普遍认为,改革和完善国家制度,必须处理好党和国家的关系,实行党政分开,确立武装力量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那么,武装力量在国家体制中应由谁来统率呢?
当时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应当由国家主席统率武装力量。大家认为,1954年宪法规定由国家主席统率武装力量是合适的,后来的两部宪法是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极不正常的情况下制定的,取消国家主席,规定由党的主席统率武装力量,混淆了党与国家的关系,主张在恢复1954年宪法中国家主席的设置的同时,规定国家主席对外代表国家,对内统率武装力量。
秘书处的同志认为,在规定国家主席统率武装力量的同时,设立国防委员会有利于加强集体领导,并可以有党外人士参加,因此讨论稿特意保留了国防委员会。与1954年宪法不同的是,考虑到国家主席应处于比较超脱的地位,不能行使行政权力,讨论稿又曾明确规定国家主席“不干涉政府工作,不承担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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