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病残退休军人安置住房纳入地方保障住房范围
2013年06月16日 06:35 来源:解放军报 参与互动(0)
本报北京6月9日电 朱少军、记者卜金宝报道: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近日,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颁发《关于解决伤病残退休军人安置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伤病残退休军人安置住房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住房供应范围。
《通知》对伤病残退休军人购买或租住保障性住房的条件、计划下达、房源落实、手续办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强调伤病残退休军人安置住房原则上由军队协助本人落实,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优先解决。《通知》明确,对需要到地方购买或租住安置住房、符合当地住房困难标准的伤病残退休军人,安置地政府应当将其纳入保障性住房供应计划优先保证供应。
《通知》规定,伤病残退休军人购买或租住地方保障性住房,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伤病残退休军人购买或租住地方保障性住房审核表》,由所在单位逐级报大单位审批后,报总部业务部门备案。
《通知》要求,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伤病残退休军人保障性住房需求计划,责成有关部门对伤病残退休军人购房或租房资格组织复核,根据伤病残退休军人购房租房需求数量、区域等情况,统一安排房源。确定房源区位时,应当充分考虑伤病残退休军人在医疗、生活等方面的特殊需求。《通知》对省军区协助伤病残退休军人办理购(租)房手续作了明确。
【编辑:官志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