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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10月1日起施行(9) 查看下一页

2013年09月22日 08:26 来源:解放军报 参与互动(0)
 

  第八章 警备临时看管

  第七十五条 警备司令部应当设置警备临时看管场所,用于看管被扣留的军人、车辆和相关物品。警备临时看管场所应当具备基本的生活条件,符合卫生要求。

  第七十六条 警备临时看管的管理工作由警备司令部指定的军官负责,管理人员由警备纠察分队派出。

  第七十七条 看管被扣留的军人由警备司令部主管首长批准,看管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军区司令机关批准,但累计时间不得超过7日。

  看管被扣留的车辆和相关物品,由警备司令部主管首长批准。

  第七十八条 实施警备临时看管,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警备司令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被看管的军人、车辆所在单位。有关单位接到警备司令部的通知后,应当及时与警备司令部联系处理。

  第七十九条 对被看管的军人,应当进行必要的教育、整训,掌握其思想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案件;对被看管的车辆和相关物品,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毁损、丢失。

  第八十条 警备临时看管的管理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严禁虐待或者打骂被看管人员;严禁随意扣押被看管人员的物品和收受被看管人员的财物;严禁违反规定帮助被看管人员传递信息。

  第八十一条 实施警备临时看管,警备司令部可以收取被看管人员的伙食费和被看管地方车辆和相关物品的管理费。收费标准由军区司令机关规定。

 

【编辑:贾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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