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宁夏军地出新规:丈夫立功受奖 妻子优先安置

2014年08月25日 09:38 来源:中国国防报 参与互动(0)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宁夏军区近日联合印发《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针对新形势下的新情况推出一系列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新举措,着力解除驻军部队官兵的后顾之忧。

  《办法》规定,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随军家属,原则上由市县两级政府督促各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参照规定进行安置。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拿出3%的岗位择优聘用随军家属。

  为激励驻军部队官兵献身强军实践、在战备训练上做出突出贡献,该《办法》明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军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其随军家属工作。即: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突出受到宁夏军区或者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军人;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或者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驻高山部队、作战部队基层工作满10年的军人;因战因公牺牲或者致残(六级以上)的军人;团职以上干部或者飞行员等。

  针对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该《办法》明确规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对自主创业遇到资金困难且符合有关规定者,提供财政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对创办小微企业者,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自治区财政一次性给予创业补贴。(叶力宁、特约记者徐殿闯)

【编辑:张海桐】

>军事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