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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再废止和失效311份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015年01月16日 08:20 来源:解放军报  参与互动()

  经习主席批准,中央军委日前发布《关于再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军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总政治部发布《总政治部关于再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军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据此,纳入军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第二阶段清理范围的,由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军委纪委制定的379份文件中,128件被废止,183件宣布失效,68件继续有效。

  按照党中央关于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军队的清理工作于2012年9月全面展开,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清理1978年至2012年6月制定的军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央军委和总政治部的清理决定分别于2014年4月、5月发布。第二阶段清理新中国成立至1977年以及2012年7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制定的军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此次《决定》的发布,标志着中央军委和总政治部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全部完成。

  《决定》明确,凡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政策制度依据;对继续有效的,要继续抓好贯彻执行,并及时汇编成册、印发部队,以便遵照执行。同时,在条件成熟时对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文件时将主要内容吸纳进去。

  《决定》要求,各单位要抓紧推进本单位的党内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高质量完成清理任务,及时发布清理决定。这次集中清理后,要注重总结工作经验,建立健全定期清理和即时清理机制,特别是高度重视即时清理,将其作为制定或者修改军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必经环节,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协调统一。

  《决定》强调,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本《决定》的传达学习,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军委关于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决策部署,抓好贯彻落实。要重视做好军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和法规解释,搞好军队党内法规制度和军事法规制度的衔接协调,提高法规制定的质量水平。要进一步加大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党内法规的执行力,确保党的各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发挥作用,提高军队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推动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不断深入。(刘宇、石军)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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