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28日电 曾被载入中国美术史册的壁画名作《赤壁之战》,在湖北晴川饭店装修过程中被拆毁。创作这幅壁画的4位画家将晴川饭店、湖北省旅游局等6家单位告上法庭,索赔100万元。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4画家的诉讼请求。
据武汉晨报报道,1981年底,蔡迪安、伍振权、李宗海、田少鹏等4位画家受省旅游局委托,为晴川饭店二楼宴会厅创作大型壁画《赤壁之战》。该画全长1720厘米,高320厘米,绘制在7块九夹板上,整个创作历时一年零九个月。1997年,该画被收入《中国现代美术全集》之壁画卷,被评价为“中国壁画复兴的代表作品之一”。但晴川饭店重新装修后,这幅壁画不复存在。
去年7月,4位画家一纸诉状将湖北晴川饭店有限公司、晴川饭店、晴川饭店的原开办单位省旅游局、晴川饭店的股东等6家相关单位推上法庭。
画家们在诉状中称,当时他们接受原告方的委托作画,但双方没有订立合同对该壁画的著作权归属作出约定。4位画家坚持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他们作为壁画作者和受委托人,应该享有该画的著作权。晴川饭店等单位没有通知他们,就将该幅壁画拆毁,
侵害了他们的著作权,故要求6被告共同赔偿100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赤》壁画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应归4画家享有;作品原件财产所有权应归晴川有限公司享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说明作品原件财产所有权与著作权是可以分离的两种不同的权利。
4画家完成委托创作后,将作品原件交付给委托人,即两种权利产生分离。晴川有限公司拆毁《赤》的行为,是对自己的有形财产处分,并不属侵犯著作权行为。故对四画家要求晴川有限公司承担著作权侵权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记者朱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