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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反诉物业不作为 七旬翁“单挑”小区物业

2005年09月15日 15:35

  中新网9月15日电 据燕赵都市报报道,物业告业主不交水、电、垃圾费,业主反诉物业公司不作为。9月13日上午9时30分,75岁的邢台市民郭建华将自己所住小区胜利北小区的胜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邢台市桥西法院中兴路法庭当日受理此案。据悉,类似物业纠纷案在邢台尚属首例。

  今年6月3日,邢台市胜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向法庭递交的起诉状中称:原告公司负责胜利小区的物业管理,负责该辖区各住户的供暖、供水、供电及垃圾处理等业务,被告郭建华住在该区7号楼3单元102室,自1998年7月至2005年5月,被告欠原告水费604.40元,电费1620.90元,垃圾管理费780元及暖气费2692.40元,欠款共计5697.70元,经多次催要至今分文未付,无奈,原告诉于法庭。

  而被告业主郭建华则向法庭提出了不同的看法,郭建华在民事反诉状中称:他是1996年初购置胜利北小区7号楼3单元102室,并于1998年初住进该房,当时胜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就对该小区实施管理。然而由于物业公司疏于管理,郭建华于2000年11月发现紧靠自家居室南墙外的暖气管道沟内有积水,水深80厘米,且积水顺着暖气管道绕居室根基一圈,久而久之造成外室西墙、卫生间四围、厨房西墙以及楼道墙壁不同程度裂缝。郭建华自2002年6月发现裂缝后就一直向物业公司反映,要求采取措施,给予维修,然而物业公司只在2003年把积水抽了,对郭建华住房的裂缝没有再管,至今郭建华仍住在墙体四处裂缝的房子之中。因此郭建华提出在物业不作为的条件下,作为业主可以拒交相关费用,同时要求对方停止侵犯自己的住房权。

  据郭建华的代理律师董运池介绍,七旬老人“单挑”物业的案例在邢台尚属首例,不管结果如何,该案的受理在唤醒业主维权意识、规范物业公司和业主双方行为,以及贯彻《物业管理条例》方面都有重要意义。(张会武)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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