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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伟明涉嫌隐瞒重大环境违法通过上市环保核查

2012年05月22日 10:04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河北农民潘志中和潘佐富通过一纸诉状,将环保部告上法庭。

  两位农民在递交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起诉书中称,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伟明)在环境违法的情况下却通过了环保部的上市环保核查。请求法院撤销环保部《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

  同一天,两位农民还向证监会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证监会确认环保部在欠缺环境保护核查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情况下,对浙江伟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予以受理和审核的行政行为违法。

  五家环保组织曾联名举报

  潘志中和潘佐富居住于河北省抚宁县留守营镇潘官营村,紧邻浙江伟明投资在建的秦皇岛西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2011年1月,潘志中和潘佐富和其他两位村民曾针对河北省环保厅《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西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提起诉讼。

  2011年5月27日,河北省环保厅以“村民投诉公众参与严重虚假”、“建设单位未在指定期限内重新组织公众参与”为由,主动撤销原环评批文,同时明确要求,浙江伟明在环境影响报告书重新上报获得批准之前,不得施工建设。6月8日,潘志中和潘佐富和其他两位村民撤回起诉。

  潘志中和潘佐富在起诉书中称,2011年9月7日,环保部发布了《关于对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公示》。同年9月14日,潘志中和潘佐富不服环保部对浙江伟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环境保护核查予以受理的行政行为,向环保部申请行政复议,提出环保部在对浙江伟明环保核查认定结论、程序适用、操作环节上存在问题。随后,国内五家环保组织联名致函环保部,举报浙江伟明涉嫌隐瞒重大环境违法事实。

  潘志中和潘佐富表示,环保部没有“理会其与五家环保组织提出的异议,于2011年12月14日发布公函,原则同意浙江伟明通过上市环保核查”。

  据介绍,目前,浙江伟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进入证监会的初审。两位农民担心一旦浙江伟明通过环保核查并上市成功,秦皇岛西部垃圾焚烧发电厂将复建投产,从而直接影响他们的相邻权和环境权益。

  请求证监会终止审核浙江伟明

  潘志中和潘佐富在致证监会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表示,环保部、证监会涉嫌违背行政许可法规定,非法以规范性文件增设上市环保核查这一变相行政许可。

  他们认为,环保核查本是环评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手段,却毫无法律依据地变性为证券行政许可的前置许可程序。同时,以上市环保核查意见函取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无律师专业意见支持的上市环保核查结论不可能具备公信力和合法性。”潘志中和潘佐富认为。

  潘志中和潘佐富请求证监会,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64条规定,以发行人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重大遗漏为由,终止审核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同时,一并审查《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的合法性,修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废止相关重污染行业的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必须提供环境保护部核查意见的规定,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环境保护核查专项法律意见书,补充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申请文件。

  据悉,5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已经接收了两位农民的起诉书。但是否受理此案,法院有7个工作日的审查期限。

  本报记者郄建荣

【编辑:宋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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