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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7月起征 索赔应3年内提出

2012年05月29日 10:1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交通部、财政部今天公布了将于7月1日起施行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按照申请时间顺序依次受理。其中,对同一事故的索赔范围和顺序赔偿或补偿中为减少油污损害而采取的应急处置费用列首位。

  其他顺序依次为控制或清除污染所产生的费用;对渔业、旅游业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恢复海洋生态和天然渔业资源等措施所产生的费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实施监视监测发生的费用。

  办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等持久性烃类矿物油)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当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吨持久性油类物质0.3元。

  办法规定,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的非持久性油类物质,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过境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不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对于在中国境内的同一货物所有人接收中转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只征收一次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油污损害由战争、敌对行为造成或者由政府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船舶、军事船舶、渔船排放油类物质造成,索赔人不能证明油污损害由船舶造成,因油污受害人过错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油污损害的不得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中提供赔偿或者补偿。

  办法规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对任一船舶油污事故的赔偿或补偿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财政部可以依据船舶油污事故赔偿需求、累积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规模等因素,会同交通运输部调整基金赔偿限额。

  办法规定,油污受害人申请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中获得赔偿或者补偿的,应当在油污损害发生之日起3年内提出;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当在船舶油污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内提出。逾期申请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不予受理。记者梁士斌

【编辑:宋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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