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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环保法草案第二稿引争议 公益诉讼怎能独家代理(2)

2013年06月28日 16:40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批注

  瞧瞧现实!

  2008年,昆明市出台《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执法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规定除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外,有关社会团体也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2009年,云南省高院规定: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提起诉讼。

  “即便是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诉讼,也很难被受理”

  据新华社报道,相关部门表示,限定环境公益诉讼资格的原因之一,是担心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在初期原告诉讼资格如放得过宽,会出现滥诉。

  但众多环保人士并不认同这个理由,虽然和“散步”等抗议形式相比,用诉讼来解决环境纠纷更加温和、理性;但在实践中,环保组织和律师们却常常能感受到地方政府对司法途径的排斥。

  “涉及环境污染的诉讼立案非常困难,一两个人的维权案件还好一点,人一多就难了,公益诉讼就更难。”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诉讼部副部长戴仁辉说:“从法院的角度来说,人多的案子不好审理,倒不是说案情复杂,而是人一多,难以形成统一意见,法院的调解很难成功。”

  最近,戴仁辉和同事刚刚到福州开庭了一个涉及394名原告的污染案件,“这样的案子一开庭,需要很多法警来维持秩序,一上升到‘群体’的层面,各方都会特别谨慎,法院也不愿意纳入自己的门槛去解决。”

  根据戴仁辉的经验,如果被告是当地的利税大户、比较大的国有企业,或者有背景的私人企业,都会增加立案的难度。

  “法院不愿意审,政府也不愿意让这么多人去告企业。比如污染对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经过评估可能上千万,有的企业赔这么多钱就要倒闭了,有的是当地刚招商引资来的企业,还没见到利润,这时候法院判决它赔一大笔钱,地方政府会认为这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如果不通过诉讼途径,而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协商,企业就可以付出较少的成本来解决问题。”

  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全国环境统计公报》,2010年,全国作出判决的环境犯罪案件数是11起,2009年3起,2008年2起。而中华环保联合会在2008年前后发布的消息称,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的环保纠纷案件有10多万件,但起诉到各级法院的不足1%。

  事实上,即便是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诉讼也很难得到法院受理,今年以来,该会提起的3起诉讼,目前均未能立案。

  “在司法力量本身已经非常弱的情况下,再出台这样的限定条款,那绝大多数环境纠纷只能寻求制度外的解决途径了,”葛枫说,“这样也不利于社会稳定。”

  批注

  掂掂轻重!

  受害者提起的诉讼,虽然也能取得一些公益性的效果,但是,他的诉讼请求只能是人身或者财产损失,不能要求被告对河流的污染进行治理,对被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而公益诉讼可以对一条河流、一座山、一片森林,对地下水和大气受到的污染提起诉讼,能够迫使污染企业进行整体的改善,而不是说只要把周边的老百姓都拆迁了,问题就算解决了。——戴仁辉

  较真

  “不能因为穷,

  就没有打官司的资格”

  对《环保法修正案(草案)》第二稿公益诉讼主体限定条款的争议,将中华环保联合会推到了风口浪尖,有环保人士直斥这是一项“特权条款”。

  “相对于其他环保组织来说,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的胜诉率是最高的。”中国公益诉讼网主编、法学博士李刚表示:“但环保公益诉讼不是一家环保机构可以胜任的。中华环保联合会在诉讼部近几年启动了不少公益诉讼案件,但是地方分会可是一个也没有。”

  而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官方背景也让许多环保人士担忧,在“垄断”了公益诉讼资格之后,“联合会”会陷入“环保版红会”的尴尬境地。

  中华环保联合会的主管单位是环境部,其官方网站上列出的24名副主席均是省部级现职和原任官员,包括环保部部长、全国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主任、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国家发改委副主任等等;各省环保联合会的主要负责人中也有多名政府官员。

  有环保律师担心,官方背景虽然能让“联合会”拥有更多的资源,但也可能会让其在公益诉讼方面受到地方政府的牵制,“有的地方环保联合会,部分经费也来自政府部门,如果当地政府提出这个诉讼你不要搞了,它很可能就不提了。”

  “诉讼资格讲的是符合条件,不能因为中华环保联合会资源更多,能力更强就限定这一家机构作为诉讼主体。”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诉讼部部长刘湘说:“这就好比说,不能因为你们家穷,你就没有打官司的资格。”

  主笔:张棻

  素描:宋溪

【编辑:张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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