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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首起偷排污水污染环境案审结

2013年08月09日 16:26 来源: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正在接受审判的被告人林毓勇、娄敬明、徐长福、潘林春、杨建忠(右起)。记者 殷学兵摄

  偷排工业废水污染水体“毒倒”13人,南京荣欣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欣化工)和5名被告人因此犯下污染环境罪。昨天下午,六合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荣欣化工被处罚金500万元,5名被告人也都分别判处实刑。据悉,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起实施后,南京法院判决的首起因排污触犯刑律的案件。

  2010年5月初,南京荣欣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助理、总经理助理娄敬明与南京妙华物流公司负责人徐长福取得联系,用槽罐车将含有化工精馏或蒸馏残液的污水送至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处置,后因污水超标而被退回。

  随后,他们在征得荣欣化工总经理林毓勇同意后,以每吨500元价格,将超标污水交予不具备污水处理资质的徐长福处理。之后,潘林春、杨建忠两人也参与了行动。

  截至去年5月初,徐长福、潘林春、杨建忠共同将荣欣化工的超标污水1600余吨进行违法处置、排放。在去年4月底5月初时,他们还先后两次将约22吨超标污水直接排入六合撇洪河,造成31万余元治污损失。水体挥发的有毒物质还致使河流沿岸企业单位13名员工身体不适而入院治疗。

  事发后,徐长福、潘林春、杨建忠、娄敬明、林毓勇先后归案。荣欣化工支付了撇洪河水体的治污费用和13名员工入院治疗费用,并给付了部分补偿金,主动认缴了市环境保护局所处罚款91万元。娄敬明的家属代为退赃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荣欣化工、徐长福、潘林春、杨建忠、娄敬明、林毓勇皆犯下污染环境罪。其中,徐长福、潘林春、杨建忠还犯有行贿罪,娄敬明犯有受贿罪。对荣欣化工处罚金500万元后,法院分别判处5名被告人2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至6万元不等的罚金。

  荣欣化工和5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记者 殷学兵 李维宸 通讯员 成媛)

【编辑:张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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