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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修改后再次征求意见

2013年09月04日 13:35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垃圾分类需要每个人的参与。梁文祥 摄

  昨日,《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经征求意见并修改后再次亮相。修改后的《规定》新增了举报有奖的规定,对于垃圾不分类的行为可举报并能够获得奖励。同时,《规定》还明确物业应当动员小区内居民分类投放垃圾,餐厨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可获补助。

  处理结果须告知举报人

  此次征求意见稿同以往最大的不同是新增了奖励规定。此前,记者随广州环保资源考察团到台学习垃圾分类经验时就了解到,台湾实行了垃圾不分类,举报者有奖的措施,甚至还有人因此专职检举不分类或偷扔垃圾的行为,一年最多获奖300多万新台币,成为了“检举达人”。

  市城管委此次征求意见的《规定》也有这方面的条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举报、投诉。接受举报、投诉后,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和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根据要求,在接受举报、投诉的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有害垃圾、餐饮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等规定的行为,接受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按职能分工移交交通部门或者环保部门进行处理。

  “举报、投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投诉人给予奖励。”至于奖励的具体实施办法,则由市城管委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所谓“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实就包括了偷扔垃圾、垃圾不分类等行为。对于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每次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次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街镇可以通过奖励、表彰、积分等方式,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

  街镇宣传指导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为推进垃圾分类,《规定》还提出,街镇可以组织辖区内居(村)委会在居住区设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以宣传、指导垃圾分类。

  而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则被赋予了参与垃圾分类的义务。根据要求,社区居委会应当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而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本居住小区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内居民分类投放垃圾,监督小区内清洁工人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工作。

  同时,街镇也应当组织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培训,指导社区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开展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活动,并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

  餐厨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可获补助

  在预期目标方面,《规定》要求,2015年实现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率达到50%,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40%。

  每年春节,广州市民有购买花卉的习惯。春节后废弃年花年桔也令垃圾大增。为更多回收资源,《规定》在吸纳了此前有关公众的意见,明确废弃盆栽植物、年桔应投放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收集点,由收运单位按盆、泥、花(植物)分类收集运输。

  同时,为推进餐厨垃圾处理,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餐厨垃圾就地就近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给予指导和经济补助。

  此外,在技术层面,明确了其他垃圾的定义: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这3种可分类的生活垃圾之外的混杂、污染、难以分类的生活垃圾,如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等。

【编辑:张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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