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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环保警察让环境保护“长出牙齿”

2013年10月11日 14:1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如果说环保部门曾经是孤军奋战,那么,环保警察队伍的成立,实现了公安与环保部门‘双剑合璧’,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将更加得心应手。”河北省环保厅副厅长殷广平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了解,从9月18日到10月9日,全国第一支环境安全保卫总队——河北省公安厅环境安全保卫总队成立整整3周。

  空气污染前十河北7个

  9月17日,环保部公布8月全国空气质量排名,空气质量较差的前十个城市中,7个在河北,其中邢台、唐山、石家庄排名前三。这已不是河北城市第一次上榜。去年冬天长达几十天的雾霾天气,令河北甚至整个华北动容,呼吸道感染患者急剧增加,高速公路封闭,城区红绿灯若隐若现,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严峻、迫在眉睫。

  今年5月22日,河北廊坊市霸州、永清“小电镀”污染环境问题被媒体曝光,一些不法分子将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以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毒害性物质直接排入河流,或者利用渗井、渗坑偷排偷放的行为令人震惊。与显而易见的雾霾相比,这些遍布生产生活各个环节的“隐形”污染,正在威胁着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河北将环境保护工作列为最基本的民生工程,并把环境治理作为四大攻坚战之一。特别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6月《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后,河北省环保厅、省公安厅和省人民检察院分别开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专项活动。

  9月4日,河北出台大气污染治理十条专项措施,其中之一就是成立一支环保警察队伍。同时,为强化环保部门与司法机关的有效配合,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并结合河北实际,河北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于9月20日开始实施。

  主办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今年以来,尤其是“两高”关于环境污染入刑的司法解释出台后,河北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工作取得重大突破。截至8月底,河北公安机关共立污染环境类刑事案件185起,破案12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83人,刑事拘留124人,逮捕42人。其中,28起案件已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而这些案件都是由河北省公安厅治安局办理的,环保警察总队成立后,将专门负责该项工作。

  环保警察总队总队长闫泽利表示,总队的主要职责是掌握全省环境犯罪动态,分析、研究犯罪信息和规律,拟定预防、打击政策;研究拟定全省环境安全保卫工作规范并负责监督检查落实;组织、协调、指导侦办涉及环境犯罪的刑事案件,直接查处和侦办社会反响强烈、下级公安机关查办困难的环境犯罪案件;建立与环保部门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的相互衔接和协调联动机制;参与环保集中专项整治行动;侦办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交办的影响环境安全的重大案(事)件。

  据介绍,到10月中旬,河北各市甚至重点县都将对应成立环保警察队伍,提高打击环境污染力度。

  联合执法打击环境违法

  按照河北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联合发布的规定,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案件线索和有关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和自行受理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认为确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具有管辖权的,应当立案侦查。这标志着公安与环保部门打破行政执法壁垒,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

  司法实践中,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存在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闫泽利介绍,环保警察总队立案的来源有3个:首先是环保职能部门提供的线索,根据前期监测,够得上刑事案件标准的,交由环保警察侦办;其次是公安机关主动发现,事先介入调查取证,但需要依靠环保部门监测机构出具权威监测报告认定是否够得上刑事立案标准的;再就是群众的举报,举报内容同样需要环保部门的鉴定。

  与以往公安机关单独办案不同,环保案件的立案需要有环保部门出具鉴定依据作为案件的认定标准,同样,环保部门的执法监管也需要配合以公安部门的打击力度。环保警察总队的成立,更加强调公安与环保部门的合作。

  此外,在打击环境违法方面,两部门也存在着相互监督的关系。规定要求,环保部门向公安部门移交的作为证据的监测结论,要申请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如果公安机关对移交的案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环保部门3天内可以提请复议,也可提请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意见而环保部门未移送的,公安机关可主动向环保部门查询案件,必要时可直接立案。   □本报记者马竞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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