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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三审 公益诉讼主体再调整

2013年10月21日 15:59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今天(21日)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再次调整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并赋予环保部门相应的执法手段。

  第三次提交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为修订草案,意味着全国人大立法机关将对这部法律进行全面修改。

  二审稿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确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公众对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是否过窄争议较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一项新制定,适宜积极稳妥地推进,而且确定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需要考虑诉讼主体的专业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防止滥诉。

  为此,草案将这一条修改为:

  张鸣起: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企业违法排污情况严重,环保部门缺乏有效手段及时制止,草案拟赋予环保部门相应的执法手段。张鸣起说:

  张鸣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

  草案还对土壤环境保护问题作出原则规定,增加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记者焦莹 侯艳)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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