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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单位和负责人受罚

2013年11月21日 11:05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修订草案)》今天在上海市人大进行审议。新的条例草案拟在大气污染防治中新增“双罚制”,即排污单位违反办法规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被环保部门处5万元以上罚款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环保等有关部门还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一条例草案还明确,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上海市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牌证。在上海行驶的机动车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行驶证,责令限期维修,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记者姜泓冰)

【编辑:宋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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