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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南出台资源环境审计地方规定 可作考评依据

2013年12月20日 13:51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安徽省淮南市近日以政府令形式颁布《淮南市资源环境审计监督办法》,并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市、县(区)审计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涉及资源环境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政策执行、资金管理、项目建设与运营情况及应当依法进行资源环境审计监督的其他情况。

  《办法》要求,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资源环境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审计结果可以作为考核评价的依据。市有关部门及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审计机关实施资源环境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应建立资源环境审计监督工作协调机制,完善联合审计、联席会议、信息交流与通报、审计整改与审计结果利用等工作制度。

  《办法》明确,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本地区资源环境管理的目标任务,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资源环境审计项目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可采取直接审计,或组织内部审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等方式开展资源环境审计,建立资源环境审计专家库。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资源、环境、法律、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资源环境审计活动。

  《办法》同时指出,审计机关可以采取联合审计、联动审计、专业审计融入等方式,在开展财政、投资、金融、企业、外资、经济责任审计的同时,对所涉及的资源环境事项进行审计。

  淮南市是国家重要的能源资源型城市,这一《办法》的出台,对推进淮南市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建设,维护资源环境安全意义重大,对其他地区也有很强的借鉴意义。(记者潘骞 通讯员陈刚)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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