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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布十大环境资源案 案件类型呈多元化趋势 查看下一页

2014年02月26日 11:44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2月1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3年来湖北省法院关于环境资源保护的相关情况,并公布了十大典型案例。

  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从2011年1月~2013年12月,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民事案件2036件,审结2012件。其中,刑事案件1416件,占案件总数的70%,生效判决罪犯1587人;民事案件审结596件,调解撤诉率93%,诉讼标的达1422.54万元。

  案件类型呈现出多元化趋势,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刑事案件主要集中为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分别占环境保护类刑事案件总数的60.6%、17.5%和4.6%,这3个罪名占到环境刑事案件的82.7%。

  民事案件则出现了不少新类型。除了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等传统类型外,民事案件还出现了噪声污染、光污染、油烟、室内装修、电磁辐射污染等不可量物引发的新型资源环境案件。

  为了加强环保审判工作,积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近年来,湖北省各级人民法院不断加强环保审判工作的调查研究,在审判队伍、机制创新、工作举措等方面取得新突破。

  一是实现审判组织专业化。2013年12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在民事审判庭设立环境保护合议庭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庭设立环境保护合议庭,由审判经验和专业技术相对丰富的法官组成合议庭,专门审理环境纠纷案件。目前,该合议庭在省、市、县3级128家人民法院已经实现“全覆盖”,专业审理、对口指导正在有序开展。

  二是完善各类审判工作制度。为了建立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优先办理、快速办理工作机制以及建立重大、疑难环境纠纷案件层报制度,湖北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涉及面广、人数众多的重大、疑难环境纠纷案件及时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

  为加大环境司法保护力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还会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环保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明确各自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建立了四部门相互衔接、协调联动的新机制,强化依法惩治环境污染和环境监管失职犯罪行为。

  三是加大调解工作力度。近年来,湖北省各级人民法院更新司法理念,对侵权人采用惩罚与教育的方法,积极促成侵权人自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自行修复生态环境,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四是落实案件回访和执行监督。为了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近年来,湖北省各级人民法院以保护生态环境为执法办案目的,判后对调解书或者判决书的履行情况进行回访,督促当事人切实履行义务。

  刑事案件

  违法排放危险化工品案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从事危险品运输业务的被告人倪泉分别与湖北晶星科技公司、诺贝尔(九江)高新材料公司签订了四氯化硅运输及处理合同。为了节省运输费用,倪泉向上述公司提供了伪造的、具有处理危险品资质的收货证明及检验单,并与无处理危险品资质的被告人王建国商议,由王建国寻找场地,倪泉以每车5500元的价格将四氯化硅交由王建国处理。王建国即与陈江波联系,承诺每月给付其3万元场租费,由陈江波提供场地。

  2011年4月初,倪泉安排被告人王永强等人,先后将18车四氯化硅交给王建国等人进行处理。王建国安排被告人王建琪等人,将四氯化硅用井水简单稀释即直接向钟祥市城市管网排放。被告人张国清帮忙排放四氯化硅。所排四氯化硅经城市管网流入钟祥市污水处理厂后,造成污水处理厂菌种死亡、设备受损而无法对污水进行处理,未经处理的污水流入南湖,致使南湖水域发生大面积污染。

  经评估,污染事件给钟祥市污水处理厂造成经济损失136.3816万元,给南湖渔场造成2011年度渔业直接经济损失337.18162万元。

  被告人倪泉在案发后支付赔偿款8万元。被告人陈江波1万元非法所得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倪泉聘请被告人王永强驾车运送四氯化硅交付给不具有处理危险品资质人员处置;王建国无处理四氯化硅的资质,接受倪泉委托,租赁场地并指使被告人王建琪等人将四氯化硅简单稀释后直接排放;被告人陈江波提供场地给王建国排放四氯化硅;被告人张国清参与四氯化硅排放,上述被告人的行为给当地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据此,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倪泉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王建国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王建琪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王永强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陈江波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张国清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13年一二月期间,被告人黄海兵分别以2.8万元和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恩施市白果乡油竹坪村林场组村民杨宗柱、龙业双山上的树木,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黄海兵擅自采伐柳杉136株、杉木83株、杂木7株、鹅掌楸37株,共计103.4025立方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海兵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黄海兵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依法对被告人黄海兵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

  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26日,被告人刘联盟将非法收购的一批斑羚羊进行扒皮、砍头、去除内脏处理后,制成830斤斑羚羊制品,与麂子、豪猪等普通野生动物肉类混杂打包,通过长途客车运送到荆州市与施昌喜(已判刑)进行交易,收取货款共计2.22万元,其中收取斑羚羊制品货款1.494万元。经鉴定,两人交易的斑羚羊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涉案的830斤斑羚羊制品价值22.161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联盟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而进行贩卖,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法院最终依法对被告人刘联盟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被告人张明新在未取得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丘林村蔡坳山已经关闭的原德明采石场非法开采建筑用砂岩;2011年9月~12月,张明新又在上述地点非法开采建筑用砂岩。其后,丘林村村民委员会要求张明新办理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武汉市蔡甸区矿产资源管理总站也多次向其下达停止违法开采通知书,张明新均无视通知继续开采至2012年12月。

  经鉴定,张明新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66.2217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明新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张明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明新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张立忠、赵钟、王雨龙、胡章义、赵明明、文传飞等人相互纠合,驾驶交通小艇在长江罗湖洲洲尾南岸边水域,采取用高压电网电鱼的方式捕鱼10.3公斤。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立忠、赵钟、王雨龙、胡章义、赵明明、文传飞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文传飞具有自首情节,张立忠、赵钟、王雨龙、胡章义、赵明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均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依法对被告人张立忠、赵钟、王雨龙、胡章义、赵明明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对被告人文传飞判处拘役4个月。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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