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上一页 湖北公布十大环境资源案 案件类型呈多元化趋势 (2)

2014年02月26日 11:44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民事案件

  发电公司取排水致渔业受损案

  基本案情

  2010年,原告圣洪源等53户渔民提起诉讼,认为被告江苏镇江发电有限公司自2003年3月投产以来,其发电过程中的取排水行为,致使原告长期从事捕捞作业水域的渔业资源受到显著影响,导致排水口附近水域增温,鱼类因水温升高回避该水域,同时也降低了孵化率,要求被告赔偿每户渔民经济损失5.1042万元,总计270.5226万元。被告江苏镇江发电有限公司辩称取排水行为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且沿江众多电厂没有因此而承担赔偿责任的先例,拒绝赔偿。

  审理情况

  鉴于该案属新型案件,不仅相关的法律依据不甚健全,并且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普遍性,一旦审理不当,将会给社会发展带来诸多不利后果。本案合议庭最终明确了“有法依法,无法依政策,无政策依合情合理”的处理原则,力求在法律的基础上既有利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促进企业在法制的轨道上有序发展。

  经过两次庭审后,原、被告双方最终均认识到通过有效的方式平息纠纷会对于社会稳定有益,遂于2010年8月20日达成调解协议。

  发电公司排放污水致养殖户受损案

  基本案情

  原告吴勇坪承包王朗沟水库用于水面养殖,被告荆门市华汇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污水排入水库后致水库水体中氟化物超标,导致原告养殖的鱼类出现大量急性死亡。

  审理情况

  2012年,案件经过了两次审理,在二审过程中,华汇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对鉴定专家的资质问题、鉴定方法等问题提出了质疑,并要求重新鉴定。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重审。

  随后,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荆门市华汇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吴勇坪经济损失25万元,于2013年4月19曰一次性直接支付;吴勇坪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此外,案件受理费4150元,减半收取2285元,保全申请费1865元,由吴勇坪负担。

  水泥公司污染致大鲵死亡案

  基本案情

  胡某和金桥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利用荆门一处基地进行大鲵人工繁殖。荆门水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粉尘对大鲵基地及周围环境造成污染。为此,胡某和金桥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将荆门水泥公司诉至法庭,并索赔2008年10月~2010年11月期间的经济损失,同时要求水泥公司的母公司即葛洲坝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情况

  2012年,一审法院判令荆门水泥公司停止侵权(达标排放),并赔偿金桥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大鲵亲本死亡所产生的损失137.4万元。

  之后,案件进入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和金桥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遭受大鲵养殖损失,大鲵亲本死亡、大鲵苗种损失、大鲵亲本因不能繁育损失以及大鲵催产率、受精率下降造成的损失等均应当依法获得赔偿。

  同时,二审法院认为,金桥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分别于2009年、2010年对大鲵亲本进行人工催产,其经营行为也不同程度参与了污染事件的发生,故应当按照双方过错确定责任范围。最终,二审改判荆门水泥公司赔偿金桥水产养殖有限公司291.0572万元。

  高校排污致南湖大面积死鱼案

  基本案情

  2011年,武汉市南湖渔场所属池家湖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弘博软件职业培训学校北大门树林至南湖大桥一带养殖水域内发生大面积死鱼事故,南湖渔场向武汉市洪山区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报案,认为系超标污水所致,并将华中农业大学以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弘博软件职业培训学校诉至法院。

  审理情况

  经过两次审理,法院认为,由于南湖水体在有据可查的2005年即已是Ⅳ类水体功能,不宜养鱼,武汉市南湖渔场在明知南湖水域污染状况的情况下,仍然继续进行渔业养殖,自身也有一定责任。

  二审过程中,法院加大了调解力度,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华中农业大学于2011年5月31日以前一次性补偿武汉市南湖渔场人民币10万元整,逾期支付则按原判决执行;武汉市南湖渔场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权利,并承诺不再向华中农业大学就(2009年~2010年)两年死鱼事件主张经济赔偿。

  此外,武汉市南湖渔场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弘博软件职业培训学校水污染侵权纠纷一案经一审法院调解后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系列纠纷一并了结。

  工厂焚烧垃圾致居民门窗被蚀案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24日,旺兴公司未经任何环保设施处理擅自在临近枝江市财政学校教学楼的西边焚烧废旧商标和垃圾,产生大量刺激性浓烟。两天后,旺兴公司附近住户何雪峰及周围邻居发现房屋的不锈钢门窗、防盗网出现不同程度的锈蚀现象,怀疑与浓烟有关。何雪峰等7人最终诉至法院,要求旺兴公司赔偿损失。

  审理情况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旺兴公司擅自焚烧垃圾,排放污染物且未经环保设施处理,构成污染环境的行为。

  法院认为,按照当天的风向,何雪峰的房屋在焚烧废旧商标和垃圾产生的浓烟范围之内,结合何雪峰不锈钢门窗等损坏的特点,可以初步认定原告的不锈钢门窗等锈蚀与旺兴公司实施的污染环境的行为有关。

  最终,法院判决旺兴公司对何雪峰不锈钢门窗损坏所产生的损失总计3575元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鄢祖海 闫海超

【编辑:史建磊】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