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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马锡模式的国企改革核心解决的是体制机制问题

2014年03月07日 10:10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国有企业是我国财政经济发展的支柱,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直接关系到财税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国企改革在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中应当属于加快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

  新加坡、以色列虽为小国,但其在国有企业改革方面的做法值得关注,特别是在当前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对研究设计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方案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新加坡:政府“无为而治”

  淡马锡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淡马锡)成立于1974年,由新加坡财政部全资拥有并负责监管,专门经营和管理原国家投入到各类国有企业的资本。目前,淡马锡直接控制20多家大型企业,基本占据新加坡金融、交通、通讯、电力、科技、地产等关键领域;间接控制2000余家各种类型的其他企业,其控股的上市公司市值占新加坡证券市场总值近50%。

  科学的治理结构和运作模式。淡马锡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其有权决定公司经营的大政方针、股息分配及配股等事宜。董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领袖培育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公司主要业务、风险监控及人财物管理等事务。董事会授权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设定的战略和政策,并负责公司日常运营与管理。董事长和总裁之间职责分工明确,相互制衡。淡马锡对所投资的企业,按照法律制度行使股东权利,不干预企业日常运营和决策,力求在授权与守则之间取得动态平衡。

  与政府的关系清晰。淡马锡自成立以来,政府一直坚持“无为而治”的理念,不干预公司在营运或商业上的各种决策。淡马锡董事会和总裁直接向新加坡总统负责,董事会成员的任免或续任必须得到总统的同意,董事会对首席执行长的任免也须获得总统的同意。财政部主要通过推荐公务员任职,行使董事会人员及所属企业主要领导人的任免、审定主要经营业务、审查重大投资项目、审核财务报表等行使监管职责。政府对淡马锡经营活动做到监管但不干预,重大事项审核但不承诺,鼓励其大胆自主经营又不失控。

  以色列:国有企业局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以色列国有企业是在1948年建国后,仿照苏联模式对国内经济运行进行大规模干预而建立的,包括金融机构在内最多时有200多家。

  财政部下属国有企业局作为国有企业出资人。根据以色列1975年颁布的《国有企业法》,财政部设立国有企业局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是以色列国有企业管理体系中的核心部门。

  以私有化为目标的国有企业改革。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以色列政府对国有企业实施私有化,主要途径是通过国际资本市场和特拉维夫证券交易所出售国有企业股权,放弃大股东地位。1991年,为了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私有化进程,政府专门成立了一个由总理亲自掌管的部长级委员会,除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国有企业外,都被列入私有化范围。2000年开始,着重对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行业私有化。2005年—2007年,先后将通信公司、炼油厂、石油公司私有化,政府保留一票否决权(金股),要求企业在特定时期仍能满足政府愿望。下一步,将陆续对国有邮政、航空、除电网外的电力企业实行私有化,对军工企业仍将保留控股权。

  对我国深化国企改革方案的启示

  新加坡、以色列两国国企改革核心解决的是体制机制问题。我国的国企改革从十一届三中全会扩大企业自主权开始,到十四届三中全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了从“国营”到“国有”的转变,同样是围绕着以上层简政放权为核心的体制机制改革。近10年来,随着以管人、管事、管资产为主要内容的国资监管体制的形成和强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也出现了一系列新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借鉴两国国有企业改革,对研究设计我国深化国企改革方案有如下启示。

  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按照简政放权、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要求,国有资产管理应实现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因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快转变职能,由现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的多重身份转变为专业监管者。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国有资本存量管理、动态调整规划、收益收缴和支出管理、财务管理及防范内部人控制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履行公共管理职责。发改委、工信部等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宏观战略和产业政策等。

  按功能不同实施分层监管,分批组建和改组若干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我国现有特大型中央企业集团近120家(其中国资委直接管理的113家),对此可分为一般竞争类企业集团和公共保障、战略性、国家安全类企业集团。组建或改组成立若干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行使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依法行使对出资企业的股东权利。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均属中管干部,由中组部管理,中央任免;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属于全资或独资性质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预算单位,国资预算政策、预算编制和预算信息的公开由财政部负责并报国务院和人大审批,战略性、安全性、公共保障类政策及发展战略由发改委和工信部制定并报国务院和人大审批。财政部、发改委、工信部等公共管理部门应按照“一企一策”原则研究制定各投资公司的经营目标、考核办法等,国资委根据“一企一策”的要求对若干家国有投资公司进行监督。针对近120家央企如何科学分类,组建或改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是本次国企改革的重点。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积极做好组建和改组若干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顶层设计。

  以产权制度改革为中心,在经营层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企业属于投资公司控股或参股的经营实体。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搞活国有企业的根本途径,也是实施国有资本战略性调整、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必然选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涉及产权制度改革,可以通过改制上市、产权交易市场等公开交易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在推进混合所有制进程中,要建立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实施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股权激励制度,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在此基础上,实现管理者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中央各部门所属的大批中小国有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特别是地市县级的国有企业,主要集中在竞争性领域,以在辖区内经营为主,可以一次性脱钩并入相关的投资公司,也可参照以色列做法逐步实现完全退出。(财政部企业司)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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