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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 勿以恶小而为之

2014年04月30日 16:16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刑庭的副院长刘少军表示,“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污染环境罪的入罪门槛大大降低,值得单位和个人警示。

  “如排污造成的环境污染,以前是需要造成严重后果,才能入罪,但新解释出台后,只要有排放的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

  而对于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以及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附近,或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都属于严打情形。

  没有具体实施排污行为,但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超过经营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也要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现在我们的城市提出生态立市,大力提倡植树造林,我们不能一边做加法,一边却做减法。”刘少军说,失火造成森林大面积被毁掉,对环境的破坏也非常严重,法院对这类破坏环境的犯罪也加大了打击力度。很多人尤其是农民,往往意识不到破坏森林的严重性。“下一步,我们将把典型案件以布告的形式送法进企业、进乡镇、进山场,以案说法。”

【编辑:宋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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