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兰州控烟执法将开启“处罚”模式

2014年05月07日 12:00 来源:兰州晚报 参与互动(0)

资料图片

    5月6日,记者从兰州市控烟办获悉,为期4个多月的《兰州市公共场所控烟条例》“宣传劝诫期”已经结束,即日起兰州控烟执法开启“处罚”模式。

    在《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中明确,控制吸烟场所分为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禁止吸烟场所主要有: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小学校、商场、超市、网吧、各种公共场所电梯内区域、体育场馆、汽车站火车站、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区域;限制吸烟场所主要有:各类餐饮服务场所、各类宾馆酒店、公众休闲娱乐场所、机场的室内区域等四大类区域。

    根据目前控烟工作开展情况,结合各涉管单位及社会各层面的普遍意见,兰州市控烟办表示,《细则》明确规定所有限制吸烟场所应当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取消吸烟室(吸烟区)。

    根据有关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室或者非划定吸烟区吸烟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履行控制吸烟责任的场所管理者和经营者,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在限制吸烟场所不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烟草制品销售者未在售烟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

    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

    品的标识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烟草制品销售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由相关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记者了解到,此前《条例》已明确了部分负有监管职责却不具备行政处罚权限的涉管单位所监管场所的行政处罚主体。如教育、体育、旅游等无行政处罚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公共场所的控烟行政处罚工作,以及无明确监管部门的公共场所的控烟执法工作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避免了界定不清,推诿扯皮。(首席记者田小东)

【编辑:史建磊】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