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好“良心工程”还需法的力量
□冯海宁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在2015年底前,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完成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城市地下老旧管网改造,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用10年左右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体系。
此《意见》应该是国家层面第一次全面、系统、详细指导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文件。去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也涉及地下管网内容,但不是专门针对其发文。近年,由于城市地下管线问题造成的大范围内涝、路面塌陷、气体泄漏爆炸等事件频发,不仅民众为此付出了生命财产损失的代价,也时常造成城市秩序的混乱,出台此《意见》彰显出国家要下决心纠正这种被动的局面。
地下管线被誉为“良心工程”。而在现实考验中,近年“良心工程”问题百出,其原因之一是城市建设的严重缺位和漏洞。比如“重地上轻地下”,地上建设是直观的政绩所以备受重视,而地下管线建设则因“看不见”而常被轻视,地下管线规划更远远落后于城市发展速度。原因之二是体制机制问题。地下管线建设各自为政、条块分割、多头敷设、多头管理等。
以广州为例,目前城区每年新建、改建的各类管线总长近1000公里,涉及权属单位近30家。由于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不明确,缺乏协调管理机制、档案移交未完善、地下管线信息资源未共享等问题颇为普遍。其他很多城市也广泛存在类似的问题。这次《意见》就是针对这些问题“对症下药”。比如,针对城市建设“重地上轻地下”、“规划短见”等问题,《意见》提出“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先规划、后建设”。针对多头管理的体制机制问题,《意见》提出“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尤其是,《意见》明确了未来几年城市地下管网建设的目标任务:用10年时间建成完善的地下管线体系。
《意见》还要求,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尽管如此,某些城市能否如期完成任务,或完成的业绩中有无“水分”、有无瑕疵,仍令人担忧。这是因为,普通百姓只能通过事故发生率来判断地下管线建设成效,不能像地上工程那样直观地看到。有媒体披露,某地的市长就曾说,“地下铺了管网,把几百亿埋在地下,老百姓也看不见,我怎么能干这个事儿呢!”要想让这样的市长舍得投入建设地下管线,无疑需要多种鞭策手段。
显然,要实现地下管线全面更新,完善监管,基础性工作在于国家立法。目前,尽管部分省市出台了有关地下管线法规,但一则这类地方比较少,再则,已出台的地方法规也参差不齐,权威性不够,落实上更打了折扣。因此,亟需国务院出台“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或者全国人大出台“地下管线法”,法律不仅要明确地下管线的规划、投资、监督等内容,也要理顺体制机制,明确法律责任。反观国外,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在地下管线管理方面有着较为完备的法制体系。比如,日本相关法律不下10部,包括《下水道法》等。这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