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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新燃气管理条例8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4年07月03日 11:45 来源:大众网 参与互动(0)

  据鲁中晨报消息 在今天举行的《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解读座谈会上,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及淄博市公用事业局相关负责同志先后对新修订的《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解读。记者采访获悉,修订后的条例亮点频现。条例注重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对一直以来存在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难点等问题采取了堵疏相结合的管理办法。条例的出台,必定对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据悉,新修订的条例将于2014年8月1日正式实施。

  亮点一:用户安装、改装室内燃气设施,应委托燃气企业进行

  条例规定,“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要求燃气企业建立燃气用户燃气设施检查、维护和更新档案,以便全面掌握燃气用户燃气设施使用情况。用户需要安装、改装、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燃气企业进行,不得擅自作业。

  条例规定,“居民管道燃气用户燃气灶具前(不含燃气灶具)燃气设施、报警器和连接软管的维护和更新,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费用计入燃气销售价格。计量装置、报警器及连接软管,应当按规定的使用年限报废。”

  条例禁止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擅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盗用燃气等。

  亮点二: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

  目前,居民手中的液化气瓶数量庞大,相当多的液化气瓶不送检、不强制报废。沿街贩卖瓶装液化气的现象很常见。瓶装液化气站灌装不规范的问题也存在,如对居民改装、超期未检以及检验不合格的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充装的燃气质量及充装量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等。

  条例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并对气瓶进行建档登记;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气瓶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报废销毁。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回收燃气用户自有气瓶,回收不是无偿的,要给予一定的补贴。

  亮点三:阶梯气价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

  建立进销气价联动机制是合理的、可行的,也是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双方权益的需要。

  长期以来,淄博市对居民用气实行低价政策。尽管上游进气价格已多次上调,但淄博市一直未做调整。销售价格低于进气价格,形成价格倒挂。一方面,由于居民用气价格明显低于工商业等其他用户价格,导致用气量越大的居民用户,享受的价格补贴越多,没有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另一方面,安装壁挂炉利用天然气取暖的部分居民用户过度消费天然气,加大了冬季用气高峰时调峰保供的压力。实行阶梯气价,可以兼顾效率与公平,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实行阶梯气价后,绝大部分居民用户不会增加开支,但少部分用气量大的用户,特别是利用天然气取暖的用户,费用可能要增加。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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