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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武汉全面禁止超标电动车进三环

2014年09月26日 11:41 来源:长江日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讯(记者张延 通讯员张鹏)10月1日起,武汉市三环线内将全面禁止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届时所有的电动车黄色牌照也将作废。昨日,交管部门在管制期限前对有违法行为的电动车进行专项整治,可不少电动车主表示,不知道自己的黄牌车马上就不能上路,民警只能一边查处,一边宣传管制措施。

  昨日上午9时,武汉交管部门在游艺路中山大道路口对违法电动车开展集中整治。9时30分,一名中年男子骑着一辆电动车,车前踏板上放着3根直径3厘米、长两米的钢管在车流中穿行,过往车辆行人纷纷避让。民警将其拦下,并要求其将货物转运,还告诉他10月1日以后,黄牌电动车就不能再开了。

  “我才换的车啊,这要不能开怎么办?”这名中年男子称自己不知道管制措施。

  “到时候不会真的都不让骑了吧,我看路上还有很多车啊?不会都收了吧?”昨日,面对交警的整治和宣传,不少电动车主表示,他们都还在观望,而更多电动车主明显抱着侥幸的心理。

  截至中午12时,全市共查扣摩托车28台、电动自行车256台,处理涉及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违法行为512起。再次提醒,10月1日开始,警方将严格执法,请骑着黄牌车的市民尽快更换、购买合格的白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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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标电动车禁行具体管理措施

  2014年10月1日超标电动自行车“3年缓冲期”届满,所有黄色临时号牌失效,将严格对超标电动自行车依照机动车(摩托车)进行管理,上路行驶将被暂扣,并可罚款或拘留。具体规定如下:

  按照“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号牌的”行为现场开具《行政强制措施》扣留车辆;

  违法行为人持有摩托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以“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号牌的”行为处200元罚款;

  违法行为人持有非摩托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以“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号牌的”行为,合并处以400元罚款,行政拘留10日;

  违法行为人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号牌的”行为,合并处以1200元罚款,行政拘留15日。

  驾驶“黄色”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从事营运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理外,还以“利用摩托车从事客运出租营运的”行为,依据《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开具《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车辆,处以3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人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并处吊销驾驶证。

【编辑:宋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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