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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噪声居委会来管行不行?

2014年10月08日 13:45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鞠昌华

  山西省太原市环保局前不久公布了今年8月全市环境污染举报案件的受理、查处情况。在各类环境污染举报中,噪声污染仍是市民投诉热点,占举报总数的24.66%。

  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在我国大部分城市,环境噪声污染已成为严重扰民的突出问题。根据《2013中国环境状况公报》,316个进行昼间监测的地级及以上城市中,区域声环境质量为一级和二级的城市比例为76.9%;293个进行夜间监测的城市中,区域声环境质量为一级和二级的城市比例只有48.5%。如何应对日益增多的噪声污染事件及投诉,值得城市管理者认真思考。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矛盾重重

  分析当前城市噪声管理问题,凸显三大矛盾:

  一是环境行政管理半径与噪声污染微区域性的矛盾。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由此可见,环境行政管理半径较大。但同时,噪声污染的影响范围又较小,一般仅涉及项目外围数十米至数百米,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也只设置在50米~300米之间。因此,噪声污染具有明显的微区域性特点,噪声污染影响范围小、污染单元多,而由于环境行政管理半径大,对环境噪声污染事件的处理响应时间较长,管理难度相应加大。

  二是环境行政管理响应时间与噪声污染瞬时性的矛盾。噪声影响有瞬时性特点,噪声污染事件多属于非稳态噪声,延续时间较短,尤其是一些社会生活噪声,延续时间极短,可能仅仅几分钟就结束了。但是,由于对环境噪声污染事件的处理响应时间较长,所以与噪声影响的瞬时性形成矛盾,难以及时取证并进行相应处罚。这样就无法对环境噪声污染事件进行有效处置,从而形成事实上的管理真空。

  三是环境行政管理人员不足与社会生活噪声个体多发性的矛盾。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与水环境、大气环境污染影响不同,其污染源较多,有各类商业、企事业单位,甚至个人。因此,环境噪声污染事件具有多发性,给环境管理带来极大挑战。同时,目前各级环保部门面临繁重的环境管理任务,无法有效应对分散、多发的噪声污染事件。具有噪声管理职能的其他部门,如公安部门,因缺乏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等,无法进行有效管理。因此,普通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事件常被管理部门忽略。

  噪声管理微区域化措施可行

  针对社会生活噪声管理中存在的种种矛盾,笔者认为,可从社会生活噪声管理微区域化角度进行治理,即下放社会生活噪声管理权限,让微区域的城市居委会参与到社会生活噪声管理中,提高社会生活噪声管理的针对性。分析可见,这种管理方式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首先,噪声监测仪器价格可承受。环境噪声管理及处罚依赖于环境噪声的监测结果,快速有效的环境噪声监测结果可以对环境噪声污染事件进行科学准确的评价,并据此进行处理。准确的噪声监测有赖于可靠的噪声监测设备,因此,能否广泛配置噪声监测仪器是环境噪声管理的前提。目前,随着监测技术及制造业能力的提高,噪声监测设备价格一般在1500元~5000元,有的甚至低于千元,属于微区域可承受消费范围,为环境噪声管理的微区域化提供了物质装备基础。

  其次,噪声监测技术易掌握。可靠的监测设备还需要专业的监测技术人员操作使用,才能得到可靠的监测结果。环境噪声监测是一种简单的物理监测过程,过程简单,操作便利。普通工作人员在简短的技术培训后就可以快速掌握初级监测技术,为微区域内环境噪声监测提供了技术可行性。

  第三,微区域内声环境功能区单一。由于居委会管理半径一般仅有数平方公里,微区域内声环境功能区划较为单一,环境管理要求相对单一,便于进行管理。

  第四,噪声污染不具有累积性环境风险。噪声污染的危害是一种能量危害,不具有累积性,其危害与大气、水环境污染及土壤污染的危害不同,可以及时得到纠正。因此,社会生活噪声管理权的下放即使因管理不善带来危害,也不会造成未来难以恢复的后果,社会生活噪声管理微区域化的环境风险较小。

  第五,居委会具备自治条件。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中规定,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等项工作。因此,居委会可以部分承担治理居民生活噪声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噪声管理微区域化亟待推广

  为进一步做好环境噪声管理工作,降低噪声污染投诉率,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完善和推广社会生活噪声微区域化工作。

  第一,将社会生活噪声部分管理权限下放到居委会。推行社会生活噪声微区域化,就是将社会生活噪声的部分管理权限下放到直接面对居民的居委会,并配置必要的噪声监测设备。由于居委会大多位于居民集中居住的小区附近,可以快速到达噪声污染现场,对环境噪声污染事件及时作出响应,有利于化解因环境噪声污染而引起的矛盾。

  第二,建立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简易申报制,便于单位和居民申报,从而使社会生活噪声处于有效管控状态。例如,在我国,由于传统文化和习俗的影响,人们习惯于在开业、婚嫁及传统节假日燃放鞭炮。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管理,常常有人在凌晨或夜间居民休息时间燃放,造成极大矛盾,也引起较多的投诉事件。通过燃放单位及个人的简易申报程序,有利于及时了解居民的燃放需求,通过适当的时间管理,进行必要的约束。同时,还可以及时向可能影响的周边小区居民进行告示提醒,居民可做出应对措施。这也可以促进邻里相互谅解,减少彼此信息沟通不畅带来的矛盾。

  第三,设立社区环境圆桌会议。社区环境圆桌会议是一种环境保护的创新手段,是对政府管制、市场调节之外的社会补充机制。2006年以来,世界银行与原国家环保总局合作,在我国部分地区进行了社区环境圆桌会议试点,取得良好的成效。设立社区环境圆桌会议,有利于在社会生活噪声管理中促进公众参与、协调社区利益诉求,在社会生活噪声的简易申报,噪声污染补偿制度创建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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