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证据如何向刑事证据转化?
◆杜敬波 杜佳蓉
当前,环境违法行为和涉嫌环境类犯罪密切相关,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是时下普遍的现象。如何实现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的顺利转化,直接关系到对环境违法当事人的处罚界定,直接关系到《环境保护法》和《刑法》衔接的顺畅与否。
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存在着许多方面的不同,刑事诉讼的基本属性对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就决定了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成为一大难题。
一、哪些行政执法证据可以转化为刑事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可以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证据材料的范围作了扩大,前者将鉴定意见纳入到了可以衔接适用的行政证据的范围,后者则将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勘验笔录、检查笔录都涵盖进来。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六十条: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证据转化形式有哪些?
对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原始性客观证据,采取完善移送审查手续的方式进行转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一般在犯罪过程中就已经形成,其时间先于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前,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客观性,不易改变。对行政执法部门已经依法收集此类证据,司法机关就只需通过补办一定手续加以完善就可以使用此类证据。
按照《高检规则》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检察机关需要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已经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3类证据时,经审查后,将此类证据复制,并注明来源机关名称和签章。
对包括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现场客观证据,采取审查通过的方式进行转化。
对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受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等言辞性主观证据,一般需要重新收集后才能转化。
三、实现证据顺利转化的具体途径有哪些?
证据是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的基础。现场调查和证据收集是办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关键一环。
环境执法、司法部门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全面、准确收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各类证据。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会第一时间发现违法行为,接触现场情况,应及时收集、提取、监测、固定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等证据。
公安部门办理案件,具备侦办和审讯经验,可以借助环境保护部门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提高办案质量。
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全面落实《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提出的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案件移送机制、重大案件会商和督办制度、紧急案件联合调查机制、案件信息共享机制以及奖惩机制等7项制度。
根据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司法部门要提前介入,同行政机关密切配合,联合出动、分工协作,防止证据灭失,使得执法工作无缝衔接,早日固定犯罪人员和犯罪证据,为下一步侦查工作打下基础。
作者单位:河北省晋州市环保局,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